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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了购房款为何仍输掉“保房”官司?

在房地产交易中,消费者购买开发商名下商品房后,若该房屋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消费者如何才能排除强制执行?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指引。

原告杨某称,其于2022年5月与甲公司签订房源确认表,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总价78万余元。2023年1月,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因甲公司楼盘部分项目系乙公司承建,乙公司购买甲公司楼盘有优惠折扣,且杨某与乙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乙公司有应付款未支付杨某。故而杨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即由乙公司股东雷某代为支付了购房款78万余元。同年4月,因甲公司与负责楼盘承建的丙公司之间的工程建设纠纷,甲公司名下楼盘被法院依仲裁查封,其中包含了杨某所购房屋。为此,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杨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诉讼中,被告丙公司辩称,原告杨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以物抵债,其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上是履行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工程款。而丙公司早在2022年即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裁定确认丙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丙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本身也是解决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工程款问题,理应阻却杨某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甲公司预售资金监管A账户,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其间,乙公司股东雷某向甲公司B账户转账5次,合计款项240余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向双方约定的预售资金账户转账,也未就涉案房屋进行房屋买卖备案登记,而是由乙公司股东雷某向甲公司账户转账。杨某虽主张已支付全部房款,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未注明款项性质,且未转入合同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无法证明该笔款项确为购房款。同时,由于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转账用途存在争议。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超过50%的购房款,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恒通讯员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