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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27 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死缓,为何没有立即执行死刑? 我在另一

成都 27 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死缓,为何没有立即执行死刑? 我在另一篇文章已经详细阐述了我的观点,供参考。 我个人认为即便不考虑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该判决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就算被告人是正常人,大概率也得不到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结果。 理由如下: 1.双方极有可能是互殴。被告人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这印证了双方存在肢体冲突的事实,并非被告人单方面蓄意施暴。互殴场景下,冲突升级具有双向性,与单方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存在本质区别。 2.临时起意的犯罪可能更符合事实逻辑。双方之前都不认识也没有交集。有人质疑“为何不攻击在场保安”,恰恰佐证了其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仅针对与其发生直接冲突的被害人,而非有预谋的伤害,这其实与临时起意的犯罪特征比较吻合。 3.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的严格限定同样支撑该判决。刑法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仅适用于罪大恶极、手段特别残忍的情形。据部分公开所见的案例也可以佐证,单一致死结果且无蓄谋、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的案件,通常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4.案件已充分考量舆论与被害方情绪,最终结果既未因舆论呼声突破法律底线,也通过严惩犯罪回应了公众情感。有大V在该案判决前就预测了结果,感兴趣的可以去检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