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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逛商场,一眼看中售价9250元的名牌运动鞋,试穿后感觉很满意,当场就

上海,一女子逛商场,一眼看中售价9250元的名牌运动鞋,试穿后感觉很满意,当场就买下。哪成想,穿了10多分钟后,双脚就被磨得又红又肿,还磨破了皮,伤口足足半个月都没好利索。女子气冲冲返回店里,要求退货,还得赔偿自己的损伤。可店家只松口同意给换货,赔偿的事儿压根不接茬。女子当场质问,买鞋时为啥不提醒得穿袜子先磨合,不然也不会伤得这么重。没料到店家接下来的回应,直接让她傻了眼。双方各说各的理,多次协商都没谈拢。 徐女士花9250块买了双LV运动鞋,本以为大牌鞋穿着舒服有面儿,没成想才穿10分钟就把双脚磨得又红又肿。 更糟糕的是伤口半个月没好不说,最后还落了疤,得靠整形修复才能消除。 找商家退货退款遭到拒绝,赔偿更不可能,对方的说法更是把她气炸,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这事要从今年9月20号说起,徐女士是个时尚达人,对生活很有品味,穿衣打扮更是讲究。 当天逛商场时,路过LV门店,一眼就看中了一双新款露跟运动鞋。 店员一看徐女士穿着讲究,有消费实力,秒懂她看上哪款运动鞋,使出浑身解数,一个劲夸鞋子版型百搭、脚感舒服。 徐女士本就打心里喜欢,听着更心动,当场光脚试穿,在店里走了几步,没觉得磨脚也没觉得鞋底硬。 她相信品牌的力量,品质肯定靠谱,即使售价9250元,也没有犹豫,眼都不眨就付了钱。 9月27号,徐女士开开心心穿着新鞋出门,可刚走了不到10分钟,双脚就传来火辣辣的疼。 低头一看,双脚已经被磨得破皮红肿,疼得她根本没法再走。 对这双高价大牌鞋的好感瞬间归零,只能忍着疼回家,之后再也没敢穿。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脚上的伤口迟迟不见愈合,慢慢还留下了疤痕,甚至出现了色素沉着,看着特别难看。 10月22号徐女士赶紧去医院检查,医生明确说,这疤痕得做整形手术才能修复。 徐女士又悔又气,自己花近万元买鞋,别人是买舒服买体面,她倒好,纯粹是花钱买罪受。 气不过的徐女士,多次跑到那家LV门店讨说法,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还得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后续整形的费用。 可商家态度很坚决,说鞋子已经被穿过,影响二次销售,而且鞋子本身没有质量问题。 根据规定,只能给换货,退货想都别想,赔偿更是半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 徐女士对于这样的回应,无法接受,当场质问店员,当初买鞋时为啥不提醒,得穿袜子磨合,要是早说,自己也不至于伤得这么重。 没成想店员的回应,直接让她傻了眼,说徐女士当初是自愿光脚试鞋,店里没义务主动提醒。 还说鞋子尺码版型都是标准的,会磨脚大概率是她自己脚的问题,爷可能是太嫩,跟鞋子没关系。 这话彻底把徐女士激怒了,试穿时在店里走几步,跟出门实打实走10分钟能一样吗? 合着花了近万元,遭了罪还得怪自己?双方各执一词,吵了好几回都谈不拢,始终没个结果。 无奈之下,徐女士只能把自己的遭遇曝光出来,就盼着能讨个公道。 有人说商家这说法太敷衍,纯粹是不负责任。 也有人心疼徐女士,花这么多钱遭这罪,必须好好维权。 还有人调侃,奢侈品的舒服,从来都是给钱包的,不是给脚的。 说到底,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大家都懂,可高价不等于无忧,大牌更该有对应的品质与服务。 花钱消费,买的不只是商品本身,更是一份安心保障,如今落得这般境地,任谁都难以释怀。 希望这事能有一个合理的说法,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真正落到实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徐女士买的露跟运动鞋,仅穿10分钟就严重磨脚致皮肤破损留疤。 若能举证鞋子存在版型设计缺陷、材质过硬等质量问题,即属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商家仅以鞋子已穿、影响二次销售拒退,未举证鞋子无质量问题,该条款无明确限制退货时间与商品完好性。 徐女士可凭医院诊断、鞋子质量检测报告等,主张退货退款,并非商家所说仅能换货。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店员售卖露跟鞋时,明知该款式易磨脚,却刻意夸大脚感舒适。 未提醒徐女士穿袜子磨合、长时间试穿,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存在明显服务过错。 该过错直接导致徐女士误判鞋子舒适度并购买,后续双脚受损留疤需整形,人身权益受侵害。 同时,如果鞋子存在质量瑕疵,商家存在品控过错,需依法承担徐女士医疗费、整形费等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徐女士提出的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的要求,你觉得合理吗?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