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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男子董某和女友陶某分手后,以见最后一面为由,将陶某骗到酒店,趁机将只有

山东聊城,男子董某和女友陶某分手后,以见最后一面为由,将陶某骗到酒店,趁机将只有23岁的陶某杀害。案发后,陶某的家属认为,酒店没有按照规定给陶某做登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起诉酒店索赔10万元。 据红星新闻、新闻夜航报道,董某和陶某曾经是一对恋人。 恋爱一段时间后,陶某发现董某性格暴躁极端,且不思进取,不是个能携手一生的良配。于是,陶某向董某提了分手。 董某最开始不愿意分手,后来见陶某心意已决,只好同意了。 但是,分手后董某一直纠缠陶某,陶某心烦意乱,可董某就像个狗皮膏药一样,甩都甩不掉。 2023年3月的一天,董某联系陶某,说愿意放手,但是想见陶某最后一面,只要陶某和他见这一面,以后他就不再纠缠。 陶某虽然心里很不情愿,为了摆脱董某还是同意了。 当天下午,董某在某酒店登记开了一间房,随后将房号发给了陶某。 傍晚6点半左右,陶某按照房间号来到房间。 董某深情款款,称想最后一次送陶某一个礼物,让陶某闭上眼睛,等下给她一个惊喜。 陶某闭上双眼,下一秒,一阵剧痛从脖颈处传来。 原来,董某提早准备了水果刀,趁陶某闭眼之际,狠狠在陶某脖子上割了一刀。 陶某倒在地上,力气逐渐流失,她看着面目狰狞的董某,在求生本能下,捂着脖子拼尽全力向门口爬去。 董某残忍地笑着,将陶某抱回床上,因担心她发出声音获救,董某用被子捂住陶某的头直到她失去呼吸。 案发后,董某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陶某的家属发现,当天陶某过去找董某时,涉事酒店没有为陶某登记。 陶某的家属认为,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陶某去见董某时,该店没有按照规定为陶某进行登记,此为错一。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店作为经营性场所,在案发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危险并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为错二。 于是,案发后,陶某的家属起诉该店索赔10万元。 那么,涉案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该店是否要担责,主要看他们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过失。 一审认为,该店未对陶某的到访办理登记,只是行政法层面的违规行为。 董某办理入住后,房间就成了董某的私人空间,不属于该店可以监察、控制的公共场合。 而且,董某将要实施的行为,店方没有办法提前预知,更没办法提前防范。 虽然店方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 陶某是基于与董某的相约而进入房间,并非店方主动邀请或诱导。 陶某家属要求店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超出了酒店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因此,一审驳回了陶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陶某家属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判断该店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未登记行为与陶某遇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纵观全案,无论酒店是否对陶某进行登记,都无法阻断陶某进入房间与董某见面。 陶某的死 亡是董某在房间内故意杀 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酒店未登记行为与陶某的死 亡结果之间缺乏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 最终,二审认为陶某家属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主张赔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