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男子颜某和妻子姚某、妻子闺蜜苏某吃夜宵,姚某和苏某上厕所时,苏某与胡某起冲突,姚某理论后发生口角。姚某和苏某准备离开时,古某欲打姚某,李某等人围殴姚某。颜某看到妻子被围殴,冲上前飞踢李某一脚后被拉开,接着杨某等人又围殴颜某。姚某报警,警方认定双方互殴,处罚了对方众人,也对颜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颜某不服申请复议无果后起诉,法院最终判了。 (本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2023年5月14日凌晨,颜某和妻子姚某、妻子闺蜜苏某吃夜宵。这本是一个普通的夜晚,三人围坐在一起,享受着美食,有说有笑,气氛融洽。 可谁能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打破了这份宁静,让这个夜晚变得惊心动魄。 姚某和苏某起身去上厕所,在厕所里,苏某和胡某不知因为什么起了言语冲突。姚某听到后,觉得不能让闺蜜受欺负,便上前理论,这一理论,双方就发生了口角。 这点口角,怎么就引发了后面的大冲突呢? 其实,人在情绪激动的时候,很容易失去理智,一些小事就可能被无限放大。就像这次,原本可能只是一句无心的话,却让双方都火冒三丈,冲突一触即发。 当姚某和苏某准备离开时,古某突然冲出来,扬言要打姚某。这一下,局势变得更加紧张了。 紧接着,李某等3男5女一拥而上,围殴姚某。 那场面,简直混乱不堪,姚某一个弱女子,哪是这么多人的对手,只能被动地挨打。 颜某坐在不远处,看到妻子被一群人围殴,他来不及多想,本能地冲过去,飞起一脚踢向李某,希望能把妻子从困境中解救出来。 这一脚踢出去后,周围的人把他拉开了,可还没等他缓过神来,杨某等人又围了上来,对他进行围殴。 颜某虽然奋力抵抗,但终究寡不敌众,也被打得伤痕累累。 姚某看到丈夫也被打了,赶紧报了警,民警赶到后控制住了局面。 经过调查,认定双方是互殴行为,对对方众人进行了处罚,同时也对颜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处罚结果一出来,颜某觉得自己是为了保护妻子才动手的,怎么就成互殴了呢? 他越想越不服气,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可复议的结果让他更加失望,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颜某没有放弃,他又提起了诉讼。 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警方和颜某,对此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警方:颜某在冲突中动手,和对方形成了互殴的局面,所以对他进行了处罚。 颜某:自己是在妻子遭受多人围殴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妻子才动手的,这应该是正当防卫。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颜某看到妻子被多人围殴,情况十分紧急,他为了保护妻子的人身安全,冲过去踢了李某一脚。 这一行为,并没有升级冲突,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警方的处罚决定不当,判决撤销了对颜某的处罚。 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维持了原判。 如果颜某在冲突中不小心把对方打伤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如果颜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了。 在面对冲突时,该如何正确地保护自己和他人呢?当看到亲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冲上去保护他们,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防卫。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更加严谨地认定正当防卫,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互殴,要充分考虑当时的紧急情况和防卫的必要性。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