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卫先生将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证的林先生,林先生驾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海发生交通事故,二人车辆损坏,张海受伤。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林先生为全部责任,张海无责。事发时,林先生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后张海将林先生及卫先生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司机林先生、车主卫先生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1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海诉称,其骑电动车与驾驶摩托车的林先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林先生全责,其无责。责任认定书同时载明林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其因伤接受治疗,并因事故产生多项损失。卫先生作为林先生所驾驶摩托车的所有人,未对车辆投保交强险且将车辆借给没有有效驾驶证的林先生使用,故要求林先生与卫先生连带赔偿电动车损失2000元、医疗费18053.8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700元。
被告林先生、卫先生共同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结果认可,同意对张海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意赔偿张海主张损失中的合理部分,但对于不合理部分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张海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林先生的车右前部与张海的车左前部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林先生、张海受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先生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第九条第十二项“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过错行为,有“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张海为无责。该责任认定书同时载明林先生所驾驶的涉案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林先生未取得驾驶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林先生驾驶机动车与张海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先生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卫先生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林先生驾驶,存在过错,且卫先生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张海的合理合法损失,由林先生和卫先生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其未依法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时,便随之产生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因交强险具有不区分责任先予赔付之特点,即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对事故发生有责任,保险人都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被侵权人,从而保障了被侵权人在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明确的前提下优先获得最基础救济的权利。若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履行该项投保义务,便从实质上剥夺了被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获赔偿的权利,为弥补此情形下被侵权人的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者使用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判断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者使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须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过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条规定中给出明确指引,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可见,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对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实践中,部分车主在出借车辆时,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无驾驶资格证,或驾驶资格证已被吊销、暂扣,或驾驶资格证中的准驾车型与出借车辆不符的情形,仍将其车辆出借对方使用,该行为便构成法律规定中的过错情形,对此,应结合车主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最终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聚合情形下的车主责任承担问题
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部分车主可能触及不止一个过错情形,本案所涉情形就是一个典型体现,车主既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又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此类情形毫无疑问地将导致产生车主责任。
车主出借未投保机动车给无驾驶资格者使用时,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车主应承担因未投保交强险而产生相应赔偿责任;作为有过错的机动车出借人,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车主亦应依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如车主明确同意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意思表示是其基于意思自治而对自身权利义务进行的处分,对此不持异议。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对于广大的车主来说,一方面,投保交强险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审慎审查使用人的驾驶资格是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未投保交强险”与“将车辆出借无证驾驶人”看似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一旦结合,将极大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道路交通安全,车主不但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还要对超出部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车主对车辆的管理行为绝非简单的个人自由,而是一项关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开车借车需谨慎,为车辆投保交强保是法定义务,出借车辆时应尽审慎审查义务,务必时时秉持风险防控意识,为大家共同的道路交通安全承担起自身的应有之责。
(文中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