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网络打赏的法律性质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界定。根据法院的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分析: 网络打赏的本质: 法院认定,史某在直播平台上对田某甲的打赏,是一种在网络服务框架内的对价支付行为。用户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或礼物,表达对主播的喜欢和支持,并获取一定的虚拟权益。这种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赠与合同,而更多是一种网络服务的消费行为,具有对价性质。 赠与行为的特征: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应具有“无偿”的特点,即赠与人无条件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达接受。而在本案中,史某的打赏是在主播提供的直播内容和服务基础上进行的支付行为,属于为了获取特定的虚拟礼物或服务,是一种有偿的交易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 是否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 史某声称自己是被主播“虚构故事”、“误导”所诱导打赏,但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田某甲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直播内容和打赏行为是正常的网络服务互动,主播的故事、情感表达是其职业表演的一部分,用户应当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应自行决定是否打赏。 生活困难与撤销赠与: 即便史某因为生活困难请求返还打赏款,但由于打赏行为被定性为网络服务的对价支付,不属于赠与合同,不受《民法典》中关于赠与撤销的保护条款限制。史某不能以财务困难为由撤销已发生的支付行为。 责任和义务: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主播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那么主播不会承担返还责任。平台规定的打赏也并非“赠与”,而是用户在服务过程中自愿支付的费用。 总结: 法院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对价行为而非赠与,用户应清楚这是商业性质的支付;主播并不存在欺诈构成,更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此案提醒公众在网络消费中应理性判断,明确打赏的法律性质,避免盲目投入资金造成财务风险。 如果你有更多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读,欢迎随时咨询!主播打赏 主播打赏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