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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金融监管总局12月25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

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