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3刑初XX号刑事判决,万达集团前总裁、万达商管集团原核心高管曲德君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630万元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630万贿赂的权力寻租细节
法院审理查明,曲德君的犯罪行为集中发生于2011年至2016年,彼时他正担任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执行总裁等核心职务,手握万达广场全国招商布局、租金定价、合同审批等关键职权,而这一时期正是中国商业地产高速扩张的黄金年代,万达广场凭借强大的品牌影响力成为品牌商眼中的“流量高地”,“一店难求”的招商格局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判决书明确记载,曲德君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贿企业”)谋取多项竞争优势,具体包括:
优先批准该企业入驻北京、上海、广州等12座城市核心商圈的万达广场,铺位均为商场1-2层黄金区域;违反万达招商定价标准,给予连续5年租金下浮20%的优惠,累计减免租金超1800万元;豁免该企业因经营业绩未达标需支付的违约金320万元;将“联发协议”中约定的“每新开3个项目入驻2个”的跟店率要求,调整为“每新开5个项目入驻2个”,大幅降低企业扩张成本。
作为回报,行贿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分8次通过隐蔽方式向曲德君输送利益,累计金额达63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2011年春节前,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高档酒店内,以“节日慰问”名义赠送现金50万元;
2.2012年6月,曲德君购置北京市海淀区某住宅时,代为支付购房款150万元,资金通过李某某实际控制的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至房产开发商;
3.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安排曲德君及其家人赴欧洲、东南亚等地高端旅游,累计支付旅游费用80万元,相关票据由行贿企业入账报销;
4.2014年中秋及2015年春节,分两次通过亲属名下个人账户向曲德君转账120万元;
5.2016年9月,曲德君为其子在海外购置留学房产时,通过跨境转账支付首付款230万元,资金来源为行贿企业的海外关联公司。
法院审理过程中,曲德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
经查,曲德君于2023年2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坦白认定条件,但因系公安机关已掌握犯罪线索后传唤到案,不构成自首;案发后,曲德君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630万元,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指出,曲德君作为大型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万达集团的财产权益与管理秩序,更破坏了商业地产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犯罪情节严重,综合考量后作出前述判决。
资料显示,曲德君,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先后担任万达集团总裁、万达商管集团总裁,新城控股联席总裁。他在万达任职期间(2002-2019年)主导过万达广场全国布局及金融业务,2019年转投新城控股。2023年2月因"无法联系"辞任新城职务,后被曝出其在万达任职期间(2011-2016年)利用职务便利为品牌商谋取入驻万达广场的租金优惠等利益,收受630万元贿赂,2025年12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该案凸显了民营企业反腐的严肃性,万达集团曾多次公开表示对腐败"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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