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4名驾驶人因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八大队依法扣留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至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拟对该4名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202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9日)向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逾期未向办案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明细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此公告。
刘警官13834132412
0351-6066206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