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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距离酿事故网约车22天停运损失法院判赔4538.57元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原告驾驶的网约车停运,法院明确侵权人赔偿责任及保险赔付边界。

据了解,2024年11月14日,被告冯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回民区新华西街与原告田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冯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因田某所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后,车辆等待配件累计耗时22天才完成维修,造成停运损失。后续保险公司虽已赔付田某车辆维修费,但并未赔偿网约车停运损失费,田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停运损失费8360元(22天×380元/天)。

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冯某负全部责任,应对田某合理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停运损失,结合维修证明、实际维修天数等,支持停运损失费4538.57元,田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回民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田某赔付停运损失费4538.57元,并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持安全车距、规范驾驶,从源头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营运车辆车主及驾驶人需强化证据意识,日常应留存运营记录、收入凭证等材料,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维修时长证明、维修清单等关键证据,以便主张停运损失时充分举证。

丨校读:于惠敏

丨审核:韩舒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