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在大学期间用他人照片在社交软件结识了一个漂亮女孩,相谈甚欢。初次见面时,女孩发现眼前的人与照片判若两人,带着不安与后悔,她勉强发生了关系,随后决意断绝联系。不料,男子不断发短信骚 扰女孩,威胁:“再不见面,就把我们的聊天记录贴满你学校!”女孩深感恐惧,被迫赴约。而在第二次见面时,男子偷偷拍下了女孩的不 雅照片,并以此作为新的要挟工具。这一次,女孩没有再沉默,她选择了报警。庭审中,男子辩解女孩是半推半就。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大学生辛某像许多年轻人一样,在忙碌的课业之余,偶尔会打开手机上的社交软件,滑动屏幕,试图在虚拟世界中寻找一丝慰藉和新鲜感。 2024年6月,一个昵称为“随风”的账号引起了辛某的注意,对方头像干净,资料显示年龄相仿,谈吐间也显得颇有分寸。 几天的文字交流后,“随风”刘某提出了线下见面的邀请,辛某犹豫了片刻,最终同意了。 2024年6月26日,辛某按照约定,来到某酒店,推开门的那一刻,她心里“咯噔”一下,站在她面前的男子,与社交软件上那张阳光帅气的照片判若两人。 眼前的刘某相貌普通,眼神里有些闪烁,与照片中展示的形象几乎没有相似之处。 辛某心里萌生了退意,但碍于情面,加上刘某表现得热情主动,她勉强留了下来。 在酒店房间里,气氛变得微妙而紧张,辛某已经意识到来的人不是照片里的人,心里满是不安和后悔。 然而,事情的发展超出了她的控制,两人最终发生了关 系。 离开酒店后,辛某长长舒了一口气,她下定决心不再与这个用虚假照片交友的男子有任何瓜葛。 辛某删除了刘某的联系方式,试图将这段不愉快的经历从记忆中抹去。 但她没有想到,这仅仅是个开始。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刘某通过各种渠道不断联系辛某,起初是恳求再见一面,被拒绝后,语气逐渐变得强硬。 七月初,辛某收到了刘某发来的信息,刘某声称,如果辛某不答应再次见面并发生关 系,他就会将他们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辛某的照片“发到她学校里或者贴到学校里”。 辛某有些害怕,无奈之下,同意了刘某的见面要求。 万万没想到,在第二次发生关 系的过程中,刘某趁辛某不注意,偷偷拍摄了她的私 密照片。 事后,当刘某亮出这些偷拍的照片,并以发布这些照片为威胁,要求继续保持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时,辛某打算不再忍受。 为了摆脱刘某的控制,辛某选择了报警。 2024年8月28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但在刘某看来,这可能只是“感情纠纷”或是“你情我愿”,最多算是道德问题。 随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认定刘某行为构成犯罪,遂提起公诉。 庭审中,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坚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两人发生关 系时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合理怀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孤立、静止地看待发生关系“当时”的表象,而应综合考察行为发生的前因、后果及整体情境,探究被害人真实意愿的形成是否受到不当压制。 具体而言,被害人辛某在首次见面发现刘某身份造假后,已明确拒绝继续交往。 刘某继而持续以“将聊天记录发布至学校”进行要挟,此威胁直接针对一名在校学生最为珍视的社会名誉与校园生活环境,足以对辛某产生现实、具体且强烈的心理强制。 辛某在此恐惧支配下前往酒店,其后续行为属典型的“不敢反抗”情形。 法院认为,双方第二次发生关 系,并非基于情感或自愿,而是辛某为规避重大名誉损害而被迫作出的妥协。 此外,所谓“胁迫”,是指对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因恐惧而不敢反抗,胁迫的内容不以暴力伤害为限,凡是以揭露隐私、损害名誉、毁坏财产等相要挟,使妇女陷入恐惧而不得不屈从的,均属此类。 法院进一步指出,刘某向学校公开涉及双方关系的聊天记录乃至不 雅照片,足以对辛某的名誉、学业乃至前途造成毁灭性打击,这种危害是辛某无法承受且合理畏惧的。 刘某明确将“不发生关系”与“公开隐私”作为对立选择摆在辛某面前,迫使她在两者间做出抉择,其行为模式具有明确的勒索性质。 从首次关系后的多次威胁,到发生关系时偷拍私密照片以巩固威胁筹码,刘某的行为是一个不断强化精神强制、巩固控制地位的过程。 综上,刘某利用其制造的隐私信息,对辛某形成了有效的精神控制,压制了辛某的自主意志,其行为符合强J罪中“胁迫”手段。 不过,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为坦白,且其系初犯,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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