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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未消驾驶营运车载客一司机醉驾被查将丢“饭碗”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一名营运车驾驶人晚上饮酒后,清晨载客上路被查出醉酒驾驶,等待他的将是严惩。

“醉驾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营运车辆性质特殊,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罚更为严厉,驾驶人还会因此彻底丢‘饭碗’。”12月22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头区大队副队长李冬冬介绍,营运车驾驶人醉酒驾驶,不仅是置自身安全于不顾,更是置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因此所受惩罚更重。

几日前清晨7时31分许,头区大队执勤民警在庐山街与长运街路段开展夜间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时,对一辆旅游客运小型客车进行例行检查。车窗摇下,民警便闻到驾驶人身上散发酒气,随即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即依法将驾驶人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测,最终血液检测结果确认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驾驶人承认于晚间曾饮用啤酒。清晨一早,自认为“隔了一夜没事”,便驾驶其所属的营运客车从碾子沟客运站出发,前往乌鲁木齐站接人。被查获时,车上已搭载一名乘客,且其行程具有明确的后续营运目的。此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并处于载客运营状态,性质恶劣,安全隐患极大。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

交警提示: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

那么,什么是营运车辆呢?

李冬冬解释,营运车辆,是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李冬冬提醒说,机动车驾驶人酒(醉)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不仅给驾驶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交通秩序,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酒(醉)驾不止危害大,驾驶人付出代价也很高。饮酒、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和饮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会付出哪些代价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饶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