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珂莹认定为精神病患者,其实没什么可质疑的,除了那份关键的鉴定文书,还有不少人的证词,所以说想改判几乎没可能。 小区的邻居都知道她本人不正常,之前就有过骚扰他人的案例,也因此找过帽子叔叔,这方面是有记录的。 其次就是梁某的个人经历了,大二辍学又常年在家,工作不顺利感情不顺利,这些很有可能让一个人变得精神不正常。 再加上她平时在家里经常发疯摔东西,动静很大,左邻右舍心里都认定了这人脑子不正常。 而梁父梁母也有一些生活上的证据,医生更是把她出门携带刀的行为,认定成了精神分裂。 这一切听起了是不是很合理?更别说人家还有精神调查报告,所以想改判真的挺难的。 不过换一个角度说,我感觉梁某不太正常,但是不一定是精神分裂,有没有可能她是反社会人格呢? 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毫无悔意,而且还能合理化自己的罪行,像是一种非常极端的人格障碍,但是具完全行为能力,不知道大家能不能懂我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