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互赠礼物、转账示爱本是情感的表达。然而,当赠与的财物价值高昂且附有长期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条件时,这些"爱的礼物”可能面临“失效”。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返还案件,判决受赠方返还财物。


2024年,小王与小吴经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小王向小吴赠送劳力士手表一块,迪奥、香奈儿品牌女士包各一只,总价值约26万元。此外,两人交往的6个月时间内,小王通过微信向小吴转账累计超30万元。2025年初,小王询问小吴家人关于结婚的意见,小吴称母亲不想其如此早结婚导致二人产生矛盾后分手。小王认为,这些大额财物的赠与是基于其想与对方长期生活并缔结婚姻的共同愿景,现目的落空,故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全部财物及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恋爱期间赠送的高额奢侈品礼物及大额转账的性质问题。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财物赠与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属于一般性赠与,不可撤销。但本案中,高额的奢侈品及高频的大额转账,明显超出了情侣情谊交往的日常消费且赠与方是以将来共同生活、缔结婚姻为基础和期待。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现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吴某继续占有财物缺乏合法依据,应予返还。综上,因小吴已将收到的劳力士手表出售且品牌包包均已使用损耗,法院参考上述品牌二手行情价格酌情判令小吴折价返还21万元;对于微信转账,扣除了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及双方共同消费金额后,综合考虑恋爱时长、双方互有经济往来等因素,酌情判令小吴返还钱款19万元。一审判决后,经释明,小吴主动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

本案清晰界定了恋爱期间不同性质的赠与。一方面,法律不鼓励将情感与物质过度捆绑,一旦赠予附条件,条件未成就时,接受赠予的一方应当返还财物。另一方面,也不能将恋爱期间的所有经济往来均视为附条件赠与,日常、小额的情感表达性赠与,通常被视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分手后法律不支持返还。因此,恋爱中的男女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对于大额财物赠与或资金往来应保持必要的理性。
来源丨芭蕉法庭
作者丨陈旺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森
复审丨黄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