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斗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期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多个领域,每个案例,都值得你我警醒!
案例一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与用途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2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黄记水产档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泡沫彩钢板搭建的阁楼共7个居住房间,过火面积约为7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泡沫彩钢板搭建的阁楼内南侧位置的电气线路起火引燃可燃物后蔓延成灾,且水产档为一栋顶棚为铁皮,墙体为砖墙、钢结构及泡沫彩钢板的建筑,建筑内设置有居住场所、办公区、冷库等功能,居住场所与其他场所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黄记水产档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由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黄记水产档“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该场所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公民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与用途,确需改变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防火分隔。


案例二
未按规定使用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7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内某早餐店使用液化石油气时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当场责令改正。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早餐店按规定落实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提示
燃气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早餐店等中小餐饮场所人员密集、空间相对密闭,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极易引发严重事故。按规定安装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等,不仅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防范风险不可或缺的技防底线。


案例三
安全设备未保持正常运转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6日,珠海市斗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珠海市某有限公司在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涂车间内,其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未显示数值,处于未能正常运转的状态,当场责令整改。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涂车间属于存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场所。非水性漆多以有机溶剂为介质,其挥发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若作业场所内积聚的可燃气体达到一定浓度,遇点火源极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是此类场所至关重要的安全设备,能够实时监测环境气体浓度,并在浓度超标时及时发出警报,提示人员采取紧急通风、疏散等安全措施,是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关键技防手段。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此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类安全设备完好有效,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四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7日,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三楼车间焊接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钎焊岗位员工邓某所持有的焊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18年9月18日失效,另外吴某、袁某二人则从未取得过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珠海市斗门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已被明确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是严把准入关,在安排特种作业岗位前,必须严格核查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并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其真伪及有效性。二是动态管理台账,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专项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证件类型、有效期、复审时间等信息,并设置预警,确保在证件到期前完成复审。三是加强内部教育,向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明确传达“持有效证件上岗”是法律红线,证件过期未复审即视为无证。各生产经营单位须以此为戒,坚决杜绝特种作业领域的无证上岗行为,筑牢安全生产的“人防”基础,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非小事隐患排查要彻底
责任担当重泰山警钟常响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