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女子被未拴绳大狗撞死案,考验法官公平正义的时候到了——人毒死了狗,人被判四年,现在狗撞死了人,狗主人该判多少年? 如果不把两起案子放在一起看,你很难理解公众此刻心头的那股子憋屈。 就在前阵子,有个叫张某华的人,因为不想让邻居的狗乱叫,给鸡骨头拌了药扔出去毒狗。结果呢?法院不仅让他坐牢,还判了整整四年。法槌落下的理由很硬气:你在公共场所投毒,虽然毒的是狗,但威胁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哪怕目前没人中毒,这“潜在的危险”也是重罪。 这就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判决我们都能理解,毕竟这关乎所有人的头顶安全。 可当你把视线转到邯郸,另一起和狗有关的命案,却让这杆法律的天平看着有点让人眼晕。 事情得回到7月20日那个早晨。邯郸的张女士骑着车正往单位赶,生活原本平平淡淡。谁也没想到,就在上班路上,一条没有牵绳的大型犬突然像炮弹一样冲出来。这一撞,不是擦破皮那么简单,张女士当场摔倒,头狠狠地砸在了地上,重伤不治,走了。 而那个没牵绳的狗主人石某在干什么?事发之后,他的第一反应不是救人,而是试图把那只惹祸的狗藏起来,甚至还要销毁证据。 要是这事儿仅仅是一个人的不幸也就罢了,偏偏命运这把刀又快又狠。就在张女士离世这五个来月里,她的丈夫冯建升一个人像是被放在油锅里煎。一边要为了亡妻四处奔走讨说法,一边还得照顾家里的一老三小。 这种高压的生活持续到了12月6日,冯建升这根绷紧的弦断了。因劳累过度突发脑干出血,这个家里的顶梁柱一头栽倒,也被送进了ICU。虽说现在人是救回来了,命算是保住了,可这一家子接下来的日子怎么过? 三个孩子,大的十五岁,老二十三,最小的才七岁,眼巴巴看着爷爷奶奶,不知道明天在哪。即便当地镇政府紧急想办法凑了11万的丧葬医疗费,即便水滴筹上大家伙儿你也一点我一点凑了11万多,民政部门也赶紧把低保和大病救助安排上了,可钱能补上生活的窟窿,补不上家破人亡的那个大洞。 现在大家最纠结的点来了:同样是祸起萧墙的“狗事儿”,毒狗的人因为“可能会伤人”就判了四年;而这条未拴绳的大狗都已经“事实上杀人”了,它的主人该怎么判? 起初警方是按交通事故处理的,后来哪怕刑警队介入,也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这听着是个刑事罪名,但熟悉法律条文的人都知道,这罪名的量刑标准通常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是情节较轻,甚至只判三年以下。 这对比是不是太扎眼了? 一边是“投毒未伤人”,判了四年,理由是危害公共安全;一边是“恶犬已夺命”,若只是按“过失”来算,很可能判得还没那个毒狗的人重。甚至曾有人担心,狗主人石某只是狗的“监护人”,没准都不用坐牢,赔钱了事。 虽然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肯定不会止步于民事赔偿,但究竟是用不痛不痒的“过失罪”,还是应该参照毒狗案,定性为后果更惨烈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成了检验司法公平的一块试金石。 大家心里的那杆秤其实很清楚:养大型犬不拴绳、不戴嘴套,任由它在公共道路上狂奔,这种行为本身对他人的威胁,难道不比那块没人吃的毒鸡骨头更大、更直接吗?如果毒死狗都能因为“潜在风险”重判,那撞死人造成这么惨痛的“实际后果”,怎么能轻轻放下?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狗咬人或者人打狗,这是规矩与侥幸的博弈。如果放任恶犬横行导致一家三代陷入绝境,只需承担轻微的代价,那不仅是让另外两个还在ICU边缘挣扎的家庭寒心,更是给无数守规矩的人脸上打了一巴掌。法律这把尺子,这时候如果量不准,那不仅仅是冯建升一家的悲剧,也是法治公信力的内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