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梁奇慧
近日,一份由“武汉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在网上流传,引发广泛讨论。有网友提出疑问“通知能让夫妻感情修复吗”“通知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12月18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区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未获有效回复。
与此同时,记者梳理发现,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出具“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并非个例。

多地法院曾发文称出具类似“通知书”,修复期通常为6个月
早在2019年,内蒙古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就曾发出过首份《感情冷静修复期通知书》,明确给予当事双方两个月的冷静期,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要求。
2020年4月,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过阆中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其中提到法院给予双方的离婚修复期限为六个月,修复期限内,原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修复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022年5月,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称海原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情感修复期通知书》,称给予双方6个月的感情修复期。
阆中法院保宁法庭庭长母红英曾解释称,“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发出后,家事调解员和调查员就可以主动上门,调解调查,形成笔录。如果双方婚姻完全能够修复,他们就不用再到法庭进行诉讼;如果不能修复,6个月修复期满后,他们可到法庭进行诉讼,这份笔录可作为法庭判案的重要依据。
公开信息显示,此类通知书的依据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或《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要求。

律师解读:该类通知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至于“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是何种文书、是否有法律效力等问题,法律博主@陈小兜律师、@北京律师娇姐对此做出了解答。
@陈小兜律师表示,这类文书是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以司法建议或通知形式发出的法律文件,其核心性质是“法院的自由裁量举措”,而非法定必经程序。它通常出现在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不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家暴、重婚等),且矛盾多源于生活琐事、一时冲动,婚姻仍有修复可能的案件中。
@北京律师娇姐称,这些通知书并非强制性要求或手段,主要目的是促使夫妻双方关系的修复,避免过于草率而离婚。
关于法律依据,@陈小兜律师称,以上通知书依据的应当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及判决离婚条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2条要求家事审判应发挥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第3条则要求树立人性化审判理念,注重区分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

6个月的修复期从何而来?与离婚冷静期有关吗?@北京律师娇姐解释,6个月的修复期不是新规定,也不是通知书特有的内容,而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的禁诉期,二次起诉必须在一次诉讼的6个月之后。至于大家熟知的1个月“离婚冷静期”只存在于协议离婚的程序中。因此,禁诉期和离婚冷静期,二者没有关系,互不交叉。
至于法律效力,@陈小兜律师解释,6个月的禁诉期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程序性限制。而通知书中关于“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边界”等劝导性、说理性的内容,属于司法建议和引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她表示,从婚姻自由的角度思考,考虑到情感劝导内容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进行“情感修复”,修复期都应当中止或不考虑修复,但二次起诉还是要遵循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如果在修复期内发生严重损害夫妻感情或人身安全的事件,修复期也应当中止,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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