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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嘉兴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依法处罚

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9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部件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从业人员190多人,但仅配备了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即进行调查取证,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10月3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汽车部件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机械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有关“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该公司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非兼职。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2025年11月2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汽车部件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