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银行取款170万,刚走出银行门口几米远,就遭遇了持枪抢劫,男子与歹徒缠斗近20分钟,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全程观望,没有报警,也没有上前制止,取钱的男子因此左眼失明,重伤二级,歹徒抢劫不成逃跑,最后被判处死缓,赔偿7.3元。 这起事件发生在河南郑州中牟县,2024年7月,倪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提前预约了大额取款,7月2日上午,他成功提取170万元,当他拿着装有170万元的行李箱,刚从银行门口出来,就遭遇了持枪抢劫,抢劫的位置距离银行门口大概就几米远,在倪先生拿着钱快要上车的时候,歹徒就冲了上来,对倪先生进行了袭击,歹徒王某本来已经抢走了装走170万元的行李箱,但在慌乱中摔倒了,倪先生很快就上前将歹徒压在了地上,两人发生了扭打和撕扯,这个过程持续了约20分钟,歹徒抢钱没成功,就骑摩托车跑了,整个过程,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就在银行门口观看,没有报警,也没有上前制止,这一过程被现场目击者证实,后来还是在在银行办事的客户报的警和叫的救护车。歹徒当天就被抓捕归案。在于歹徒缠斗中,倪先生左眼失明,受伤严重,后来被司法鉴定,重伤二级,左眼永久失明。起诉后,歹徒王某被判死缓,赔偿7.3余元。 倪先生认为,在这起案件中,银行应当保证它和钱在上车落锁前的安全,银行不但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安保服务,而且在银行门口遭遇抢劫时,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全程观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此,银行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后,尼先生联系涉事银行协商此事,可银行一直推诿,没有解决。 对此,涉事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领导也没有正面给出回应,还说总行规定中对银行门口的安保服务没有指引,具体要视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像银行,宾馆,商场,机场等这些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抢劫就发生在银行门口,属于银行可控制的范围,银行有一定的注意和安保义务,发现客户被抢时,银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银行方面具有过错。 对此,有网友认为,必须起诉银行进行索赔。也有网友认为,事发时,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可能考虑到自身的安全问题,还没有采取措施和报警,况且人家是持枪抢劫,对于保安来说,一个月拿着两三千块钱的工资,不值得冒生命危险。 总之,银行确实存在问题,即使考虑自身安全,不敢上前制止,也应当立即报警或者拉响警报,给歹徒造成心理上的威胁。倪先生和歹徒缠斗近20分钟,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全程观望,这种工作与服务态度,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银行必须对倪先生的伤害进行道歉和赔偿。目前银保监局已经介入调查,相信很快会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