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转情人89.7万,情人返还男子92.7万,法院:情人仍需向原配返还近51万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汤女士与被告庞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24年8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庞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频繁向被告张女士转账、发送红包或代付等方式赠与张女士共计896995.55元,其中包含大量“520、13.14、520.13、666.66、888.88”等特殊数字的金额,部分转账备注有:“七夕节快乐,话不多!但心一直在你这!在努力的日子里记得我的好!忠诚于我的爱!永远都爱你!永远你都是个宝”此类表达爱意的语言,其中一笔66666.66元备注为生日快乐。法院查明,张女士于立案前的2019年11月26日、2023年11月30日陆续向庞先生转账共计387005元。诉讼期间,张女士于开庭前一天2025年4月8日、开庭当天4月9日、4月13日分别向庞先生转账共计540000元。被告庞先生与原告汤女士曾系夫妻关系,被告庞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汤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合计896995.55元赠与被告张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汤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张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双方对庞先生向张女士转款896995.55元,张女士向庞先生转款927005元均无异议。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还须返还原告汤女士509990.55元。
男子婚内转情人89.7万,情人返还男子92.7万,法院:情人仍需向原配返还近51
欧阳书秋叶
2025-11-30 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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