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将自己的奔驰车停在商场门口左侧2天没有挪走,期间交警打电话让他挪车,女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没有挪车,万万没想到,等转天女子去开车,竟然发现自己的车被严重损坏,车身被划2米多长,车胎被四棱三角丁钉扎坏,车牌也被严重掰弯,维修费预计超过5000元,女子很委屈,我车也没有影响堵路和进出,为何要选择如此过激的方式破坏?如果真的着急我车上有电话可以联系,哪怕是叫拖车给我拖走我也认了,但是目前这个行为让人没法接受! 蔡女士最近头疼得很,自己的爱车平白无故被嚯嚯的那叫一个惨。 蔡女士小区停车异常困难,因为车位有限,她下班回家经常没有停车位。 但是旁边有个小商品批发商场,路边宽敞,她最近时常将车停在商场入口的左侧。 因为平时开车习惯良好,从未遮挡过出入口,也没影响过交通,并长期留有电话号码。 11月11日晚上8点多她按惯例将车停在但是回家后发现身体不适,头昏恶心,浑身乏力。 第二天实在撑不住便请假没有上班,车也就一直停在此处。 一直到11月13号下午15点左右,交警给蔡女士打电话,说有商铺要求她挪车。 蔡女士接到电话表示自己正在看病,家里也没人在家,没法立刻赶过去挪车。 交警听了她的情况,也没再多说,只是让她尽快处理。 蔡女士本以为这事也就这样了,最多就是罚款,但现在自己回去也来不及,只能等回去在处理。 万万没想到,转天她一大早赶过去挪车时,眼前的一幕直接让她傻了眼,心都跟着揪了起来。 只见自己一辆好好的奔驰车,车身侧面被人划了一道2米多长的大口子,从车头一直延伸到车尾,那划痕又深又明显,都已经漏出底漆。 车牌也被人硬生生掰的严重变形,约成60度角向上翘起。 启动车辆时,仪表盘显示轮胎气压也异常,后来经过检查,在轮胎里拔出一枚四棱三角钉,可以证实是人为破坏。 而且通过维修店的初步预估,该车维修下来最少要5千多,只多不少。 蔡女士对此郁闷不已,她随后当场就拿出手机,把停车的位置、周围的环境都拍了下来。 照片里能清楚地看到,她的车停在商场入口左侧的边缘位置,旁边还有不少空余空间。 并没有堵塞商场的主入口,也没有占用消防通道,过往的行人和车辆都能正常通行。 蔡女士自己也说,她承认,自己停了两天车,没及时挪,确实是自己的错。 她认罚,交警该罚款就罚款,该拖车就拖车,我都毫无怨言。 最主要是影响谁了,对方完全可以给我打电话,那车上明明留了联系电话就在前挡风玻璃那儿贴着,一眼就能看着。 再不济,觉得我碍事,找拖车公司把车拖走也行,拖车费我来出,我绝无二话。 可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划车、扎胎、掰车牌? 可现在这人倒好,直接下黑手破坏我的车,这行为也太过分了,让人根本没法接受。 蔡女士就认为自己虽然有错在先,但不至于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发泄。 现在这明显属于故意损坏,自己已经报警,希望找到故意损坏自己车的人,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施划泊位除外),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蔡女士将车停在商场门口左侧2天,即便她认为未影响通行,但交警因商铺投诉联系其挪车,说明该停车行为已对他人经营或通行造成影响,其行为已违反此条。 可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也可依法拖车。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经维修点初步预估车辆维修费超5000元,达到多数地区“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破坏者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过错侵权责任,破坏者明知损坏车辆会造成蔡女士财产损失仍故意为之,需承担侵权责任。 咱退一万步说,蔡女士的车真的影响到交通,那也有正常的解决途径。 车上有电话,打个电话沟通一下,只要好好说,大多数人都肯定配合。 哪怕是叫拖车也可以,毕竟是对方没及时挪车在先。 可现在呢,直接用划车、扎胎、掰车牌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发泄,这并不能解决问题,已经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说到底,还是提醒大家停车一定要规范,尽量不要影响到别人,如有情况及时挪车。 同时也警醒大家,遇到事情的时候能冷静一点,不要一时冲动做出过激的行为,不然最后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因没及时挪车,而导致车辆被毁的事情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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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车位的,车位主人都没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