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18岁男生考上大学,入住学校五人间宿舍。不料,这四个室友每天烟不离手,打游戏键盘敲击声和吼叫声持续至凌晨两点,狭小空间内终日烟雾缭绕。入学第三日起,男生多次通过微信向辅导员发出求救,他详细描述着“满地烟头”和“彻夜喧哗”,甚至用“再这样下去,真要跳了,真的窒息”这样锥心的字眼哀求换寝。可是,辅导员虽口头承诺,行动却迟迟未见。数次沟通无果后,开学第六天,男生实在忍受不了,选择了跳河,不幸离世。事后,家属认为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超百万。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9月18日,赖某拖着行李走进某技术学院,这个18岁少年,曾对大学生活充满憧憬,期待志同道合的室友、自由探索的学术氛围。 然而,赖某开学后分配宿舍的第一晚,梦想就被现实击碎。 赖某所在宿舍是5人间宿舍,有4个室友都是“老烟枪”,而自己却从来不抽烟。 更气人的是,赖某的4个室友还经常熬夜打游戏,可偏偏赖某不喜欢玩游戏,还一心想好好学习。 在宿舍里,赖某每天面临着室友们玩游戏时键盘敲击声和游戏音效此起彼伏,还有室友们抽烟后烟雾弥漫。 赖某的床铺紧邻阳台,但紧闭的玻璃门也挡不住烟味入侵,地上散落的烟蒂、外卖餐盒与数据线纠缠在一起,凌晨两点的宿舍依然亮着刺眼的屏幕光。 2024年9月20日凌晨,赖某在微信里向辅导员罗某某发出第一条求助:“我室友5个有4个抽烟,实在适应不了,能不能换宿舍?” 因学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宿舍区距离教学办公楼较远,辅导员嫌麻烦,只好回复:“太远了不好管理。” 当晚赖某再次恳求:“他们每天都两点多睡,全在打游戏,真的影响睡眠。” 这次辅导员拨来两通微信语音,但仅限于沟通,沟通后未立即启动换寝程序。 2024年9月21日-22日,赖某又进行四次沟通,聊天记录显示,赖某曾说:“再这样下去,我真要跳了,真的窒息。” 遗憾的是,这些极端表述未引起足够重视。 辅导员虽承诺“可调换宿舍”,但具体安排始终悬而未决。 校方未在此期间启动心理干预程序,也未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024年9月23日,赖某的微信再无新消息,校方发现异常后报警,但为时已晚。 监控显示,当日下午赖某独自离开校园,在经开区某河段徘徊良久,由于封闭管理限制外出,他选择的位置僻静无人,最终溺水身亡。 法医勘验结论显示,赖某的尸表无外伤,口中含泥沙,排除他杀。 悲剧发生后,赖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坚持要为孩子讨回公道。 庭审中,面对赖某父母的指责,校方强调,赖某已成年,应预见自杀后果;且已承诺调寝,尽到了管理责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法院指出,学院对学生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对于已知的、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风险,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防范。 辅导员在接到赖某诉求后,虽进行了沟通并口头承诺换寝,但在长达数日的时间内未付诸实际行动。对于赖某发出的“真要跳了”的明确警示,校方未能识别其中的心理危机信号,也未启动任何紧急干预机制,如立即安排临时住宿、联系心理咨询中心进行紧急评估、通知家长等。 学校对宿舍的管理责任,不仅在于保障建筑安全,还包括维护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居住文明,确保宿舍环境符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多名学生在宿舍这种密闭空间内持续吸烟、深夜喧哗,已超出了个人生活习惯自由的边界,构成了对同住者赖某安宁权和健康权的侵扰。 对此种持续存在且已被赖某正式投诉的明显不良状况,学院方面未有证据表明其采取了对相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等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其作为教育机构应负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存在过错,而正是因为学校的处理不当,使得赖某走向了极端,与赖某的死亡有一定关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赖某事发时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具备一定的环境适应能力、情绪调控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面对宿舍矛盾时,赖某未能持续寻求其他有效救济途径,而是选择了以最 极 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校方虽然有过错,但只是外部诱因和促进因素,而非导致其自杀的内在根本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学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学院向赖某家属支付赔偿款302946.1元。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