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垣,丈夫和妻子离婚一个多月后,发现妻子和另一男子举止亲昵,他调查发现,妻子

辨案析历 2025-11-29 16:57:38

河南长垣,丈夫和妻子离婚一个多月后,发现妻子和另一男子举止亲昵,他调查发现,妻子婚内就和男子有开房记录,一个月通话80多次,还给男子转账4万元,怀疑这就是导致他们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于是一气之下把男子打成重伤二级。男子报警后,丈夫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不仅如此,男子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丈夫赔偿人身损害52万余元。丈夫不服,男子和他妻子开房,有错在先,不予赔偿。男子:我们只是开房,并没有发生不正当关系,必须赔偿。 2024年4月,男子李某和妻子黄某终究还是走到了婚姻的尽头,两人最终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 走出民政局的那一刻,李某心里满是不甘和疑惑,这段婚姻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妻子近几年的冷淡和疏离,像根刺扎在他心里。 离婚后,他唯一的念想就是女儿,每隔几天就会去黄某开的店里看看孩子。 2024年5月22日晚上,李某像往常一样去看女儿,刚走到店门口,就瞥见一个陌生男子于某坐在店里,和黄某有说有笑,举止格外亲昵。 李某心里咯噔一下,一股莫名的火气直往上冲。他强压着情绪在门口等着,没过多久,就看见黄某收拾好东西,径直坐上了于某的车。 这才离婚一个月,妻子就和于某这么亲密,李某心中的疑惑瞬间变成了笃定的愤怒,难怪妻子要离婚,原来是早有外心。 他冲到车后,死死挡住不让于某倒车,心里翻涌着被背叛的屈辱。 于某见状,不耐烦地推开车门下来,质问李某想干什么。 仇人见面,分外眼红。李某和于某都像火药桶一样,几句激烈的争吵过后,两人扭打在一起。 失去理智的李某下手没了轻重,拳头朝着于某的头面部、身上狠狠砸去,恨不得把婚姻失败的怒火全部发泄出来。 看着于某满脸是血、捂着眼睛痛苦呻吟的样子,李某这才有些后怕,但心里依旧憋着一股气,就算付出代价,也要出这口被背叛的恶气。 可他没料到,这顿发泄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经鉴定,于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更严重的是一侧眼球萎缩,最终不得不摘除,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警方介入调查后,李某才知道,自己的怀疑并非空穴来风。 调查结果显示,在他和黄某婚姻存续期间,于某和黄某一个月通话多达80余次,黄某还先后两次给于某转账,累计4万元。 更关键的是,2022年10月,两人还在一家宾馆有过开房登记记录,这用脚趾头都能想来,他们发生了什么。 面对这些证据,于某却一口咬定,他们只是单纯开房,没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但无论于某如何辩解,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检察机关对李某提起公诉,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于某身体,致其重伤,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案件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8个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刑事判决生效后,于某又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法庭上,李某情绪激动地辩解:是他破坏我的家庭,有错在先,我凭什么赔他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某在李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存在频繁通话、金钱往来及开房记录,属于不正常交往,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查明,于某在李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有频繁通话、金钱往来及开房记录,属于不正常交往,对矛盾激化及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 尽管于某承认开房的事实,却拒不承认不正当关系,这也是引发李某故意伤害的重要因素,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考虑到李某没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是采取暴力手段伤人,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核定于某合理损失15万余元,判决李某赔偿10.7万余元。 李某彻底傻眼了,原本以为是为自己讨公道,没想到不仅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还要背上十多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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