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阅卷的权利? 我虽然不懂

河滩蓑笠翁 2025-11-28 14:41:41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阅卷的权利? 我虽然不懂法,但我知道一个常识,就是在除刑事诉讼外的其他诉讼中,法院一旦收到起诉书,都会把起诉书的副本以及起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的复印件(包括音像资料),一并转交给被告人,以便于被告人应诉。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是不是享有和其他诉讼中的权利呢?我认为是应该的。原因有三: 一、被告人这个时候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就不是犯人,不是犯人就应该享有一个公民的所有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就应该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以及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全部证据和获取证据的方式、过程,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全部交给被告人,以便于被告人应诉。 二、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就说明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已经完成,公安、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结束。案情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家属公开,已经影响不到案件的正常侦破了。这个时候,公安、检察机关在侦破过程中的卷宗已经不是国家秘密了(当然,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除外)。 三、你要告我是欠债、还是犯罪,当然要让我知道我欠债或者是犯罪的过程,以及你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还要给我一定的时间让我准备应诉和辩解,你不把这些东西给我,我怎么准备应诉和辩解? 所以,我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不光有权利阅卷,那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看守所还应该提供条件让被告人阅卷。例如有音像资料的,看守所应该为被告人提供观看音像的设备。 前段时间就有法院向北京律协投诉某律师,投诉的理由就是该律师把自己复制的卷宗让被告人看了。开始北京律协对该律师进行了处分,但该律师马上向北京律师提出了复议。北京律协通过复议,认为该律师的做法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就撤销了对该律师的处分。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禁止被告人阅卷的法律规定,那被告人在诉讼阶段阅卷就是他的正当权利,因为对被告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司法的进步,要从我们的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做起,不能一味让律师和社会舆论来推动我们的司法进步。 在这里我一直用的是“被告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我认为是有区别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在公安机关侦破阶段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的一种称谓。一旦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也就自然变成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阅卷是对的,因为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麻烦,但被告人就必须有阅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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