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女子在离婚后得知,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情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多

小栗子看法 2025-11-27 22:24:09

四川达州,女子在离婚后得知,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情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多次转账高达89.7万,于是起诉男子和情人返还。情人在法院立案前后陆续还给男子92.7万,可法院开庭后却判决情人还需要返还51万元,只因女子没收到钱。   汤女士与庞先生结婚17年,最终还是没能走到最后,选择离婚各自安好。但是在离婚后,汤女士却发现庞先生给情人转账将近90万元,而她却毫不知情。   汤女士和庞先生是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的,婚后的生活虽然没有过得轰轰烈烈,但也足够幸福安宁。   庞先生因工作原因经常会出差在外,家里的大事小情都是汤女士负责照顾打点。   男主外女主内的日子一过就是十几年,渐渐的庞先生对家庭的付出越来越少,两个人的争吵也越来越多。   缺少沟通机会和条件的两个人,慢慢的就把感情吵没了,最后不得不选择离婚。   离婚时约定好的孩子抚养费用和财产分割,却在离婚后迟迟都没有兑现。每次问庞先生都说没钱,但是孩子和家里哪哪都需要用钱,汤女士可等不得。   汤女士不理解,多年来她都没有让庞先生给自己花过什么钱,而且庞先生的收入不菲,那么钱都去哪了呢?   汤女士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将庞先生起诉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调查一番,发现庞先生多年的秘密。   原来庞先生一直与张女士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在交往期间还多次发生转账,最过分的一次转账66666.66元,仅仅是为了给张女士过生日。   汤女士经过调查发现,庞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频繁向张女士转账、发送红包或代付等方式赠与共计896995.55元。   光是包含特殊数字金额的转账就数不胜数,每次转账还都有附言,汤女士看了那些话都羞得慌。   要不是庞先生拿不出钱支付抚养费用,汤女士可能一直都被埋在鼓里。汤女士十分气愤,是她的东西就一定要要回来,于是就将庞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院,起诉返还。   庞先生在知道汤女士起诉后,就赶紧联系张女士商量对策。   两个人对了一下曾经的过往转账记录,发现庞先生给张女士转账89.7万元,但是张女士也给庞先生转账过38.7万元。   计算一下差价,只要张女士在还给庞先生51万元就够了。于是张女士在开庭前一天和开庭当天,以及后面几天,共计给庞先生转账54万元,比51万还多出3万。   反正张女士和庞先生的关系并没有任何变化,两个人的钱谁给谁都一样,总归不落到外人手里就好。   在庭审当天,汤女士主张张女士和庞先生返还89.7万元,因那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都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没有得到汤女士的同意下,庞先生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汤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汤女士要求张女士和庞先生返还89.7万元。   虽然汤女士已经和庞先生离婚,但是89.7万元仍然属于是夫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张女士返还后,汤女士和庞先生才可以对该笔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但是张女士却提交了转账证明,证明自己已经向庞先生归还了92.7万元,高于庞先生给张女士转账的89.7万元,不需要再归还任何数额的钱款。   张女士提交的材料里,其中387005元是张女士从2019年到2023年陆续给庞先生转账的数额,剩余的款项均是在开庭前才归还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女士和庞先生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多次进行转账,均是在未经过汤女士的前提下进行的,侵害了汤女士的合法权益。   由于庞先生在侵犯汤女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转账给张女士89.7万元,违背了公序良序原则,应将89.7万元予以归还。   汤女士认可387005元的转账为归还的款项,但是剩余的509990.55元却不能被认定为归还的款项,因为汤女士没有收到钱。   汤女士和庞先生存在抚养费纠纷和财产纠纷,诉讼保全已基本保全到位。如果509990.55元予以抵扣,极有可能导致执行不能,且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法院对于张女士在开庭前给庞先生转账的509990.55万元不予认可为归还的款项,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还应归还给汤女士50999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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