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一、案件事实 僱主李某与员工况某存在劳动债务关系,从2017年开始工作,一直未获得应得工资,总计欠款约2万元。 2025年3月2日,况某登门讨薪,与李某发生争吵,未成功拿回工资。 次日,李某在家中自杀身亡,家属因此诉讼,认为况某上门讨薪导致李某精神受到刺激,责令赔偿。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行为是否侵权】况某的讨薪行为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现场也有民警劝和,未存在过激侵权行为。 【李某的死因】李某是成年人的自主行为,患有脑梗及抑郁症,存在自杀倾向,但其上吊自杀是自主决定,与况某的讨薪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责任归属】依据《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况某没有故意促使李某自杀,且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支持】提交的录音、病历等证明李某有自杀倾向,且在之前已有自杀意念。 【法律适用】李某的死亡由其个人自主行为引起,与况某的合法讨薪无关,无须其承担责任。 三、法律结论 法院认为,况某的讨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权行为;李某的死亡是其自主选择,与况某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驳回李某家属的索赔请求。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由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有过错或故意。 《劳动法》第50条: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可以优先受偿。 五、总结 本案强调: 朴实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应被指责; 自杀行为是个人自主决定,不应简单归咎于他人; 法律强调责任因果关系,除非有直接侵权行为,否则难以追究无关责任。 【建议】 勤奋维权,依法追讨工资; 关注心理健康,及时干预和帮助有抑郁倾向的个体; 企业应依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防止类似悲剧发生。 愿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都得到尊重,每一个生命都受到呵护。企业拖欠工资 公司欠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