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旬老太凌晨遛弯,跑进个人承包的鱼塘捡粽叶,被鱼塘里的恶霸犬撕咬致死。事后

小栗子看法 2025-11-24 23:17:12

上海,八旬老太凌晨遛弯,跑进个人承包的鱼塘捡粽叶,被鱼塘里的恶霸犬撕咬致死。事后鱼塘经营者赔偿20万,家属答应不再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但对于恶霸犬的主人,家属却起诉索赔50万。犬主人表示恶霸犬寄养在鱼塘发生的事故,应该由鱼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追加鱼塘经营者为被告,犬主人被判赔偿30万,鱼塘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祁和儿子在浦东新区承包一处乡间鱼塘,饲养些鱼虾,还开通了宠物寄养的副业。就是因为这项副业,将老祁和儿子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每天早上8点,小祁会准时来到鱼塘换水喂食。有天小祁还是准时出现在鱼塘,刚走进鱼塘就发现2条被关在鱼塘最里面的恶霸犬跑了出来,嘴角还有血迹。   小祁抬头看到不远处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身旁还有个装着粽叶的布兜。   小祁害怕的赶紧报警,并叫来父亲老祁。警方赶到后,确认躺在地上的老人已无生命体征。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查看鱼塘附近的监控,发现死者是年过八旬的陈老太,是鱼塘附近的住户。   早上5点多的时候,陈老太出现在鱼塘附近散步。陈老太在鱼塘附近走了好一会后,才进入到鱼塘里面,在5点30分朝着鱼塘深处走了过去,就消失在监控里了。   鱼塘外围安装有铁丝网,共有4道门。只有在寄养宠物的时候,第一道门才上锁。当时恶霸犬饲养在第四道门内的区域,并未挂锁,只是装了插销。   鱼塘的水面上有粽叶,陈老太倒下时身边也有个布袋装满粽叶,由此可以推断出,陈老太是为了要捡鱼塘水面上的粽叶才进入到鱼塘里,进而被恶霸犬撕咬致死。   陈老太的主要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是烈犬撕咬所致。死因可以明确,就是恶霸犬撕咬致死,那么陈老太的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恶霸犬并非是老祁和小祁饲养的宠物,而是申某的宠物狗,寄养在鱼塘而已。   老祁和小祁把恶霸犬饲养在鱼塘最深处,但是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专门的人员看管,在案发当天凌晨,鱼塘的大门却可以随意进出,也是发生事故的诱因。   老祁和小祁作为鱼塘的经营者,也是宠物寄养的管理者,理应尽到审慎注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而申某作为恶霸犬的实际饲养者,也应该承担起饲养主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于是在事发后,调解委员会将陈老太的家属以及老祁和小祁,恶霸犬的主人申某组织到一起进行调解。   老祁和小祁对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自愿担责并进行赔偿,拿出20万赔偿给陈老太家属。家属也承诺,不再追究老祁和小祁的其他任何责任。   等轮到申某进行调解等时候,申某表示事故跟他无关。事故发生的时候,实际的饲养者是老祁和小祁,并非自己,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不用赔偿。   陈老太家属与申某未达成一致,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约5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损失3万元。   法院依法将老祁和小祁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但是老祁和小祁并未到庭应诉。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申某不认为陈老太的死亡与恶霸犬的撕咬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在案发时恶霸犬是老祁和小祁在管理,应该由老祁和小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陈老太为了偷摘粽叶,闯进池塘,本身存在故意行为,其自身应该承担责任,申某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霸犬撕咬陈老太致其死亡事实认定清楚,作为动物饲养人的申某应该承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但在案发时,恶霸犬交由老祁和小祁寄养,应该由老祁和小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明确将恶霸犬纳入禁养烈性犬目录,所以申某作为饲养人,本身就存在过错,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陈老太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家属自愿承担10%损失。老祁和小祁未尽到妥善的看管犬只的义务,导致其伤人,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申某饲养禁犬存在过错,老祁和小祁未尽到管理的责任,也存在过错。   结合陈老太家属的合理损失50余万元,由申某和祁家父子俩赔偿陈老太家属90%及陈老太家属律师费1万元。   扣除祁家父子已支付的20万元,判决申某赔偿陈老太家属30万元,祁家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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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白

阿白

1
2025-11-25 01:25

粽子叶是长在水里的?

小栗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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