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狗!”广东深圳,小区电梯内,四五岁男童的一句喃喃自语,瞬间点燃了一场邻里冲突。牵金毛犬进电梯的女子当即变脸,反呛“你很香吗”,随后更追问“是不是大人教的”,即便男童母亲当场制止孩子并反复解释,女子仍持续言语反击,最终双方爆发激烈争执。 (来源:法治进行时) 1:幼童一句“臭狗”,需担法律责任吗? 事件中最受关注的争议点,莫过于幼童的表述是否构成侵权。从法律层面看,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需由监护人承担,但前提是该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本案中,男童仅因害怕脱口而出“臭狗”,既未使用侮辱性词汇针对女子本人,也未对其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且母亲已及时履行管教义务,完全符合“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形。 即便从更严格的治安管理角度审视,《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仅需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显然,幼童的无心之言远未达到“违法行为”的程度,更不存在追责基础。 2:女子的反击言行,越界了吗? 相较于幼童的表述,牵狗女子的一系列回应反而更易触及规则红线。其行为至少存在两处争议: 其一,言语反击可能涉嫌侵权。在家长已明确管教孩子后,女子仍持续以“是不是大人教的”“人也是很臭的”等言论追问、嘲讽,实质已超出“维权”范畴,涉嫌对家长及孩子进行人格贬低。若该行为导致对方产生严重精神困扰,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二,遛狗行为或违反管理规范。电梯属于密闭公共空间,女子牵狗进入时未给犬只佩戴嘴罩,也未采取怀抱等防护措施,忽视了幼童对犬只的恐惧及潜在安全风险。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饲养动物需遵守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也有制止义务。若小区规约中明确要求遛狗需采取防护措施或避让行人,女子的行为已违反规约约定。 目前,该事件虽未上升至法律追责层面,但已为所有居民敲响警钟:公共空间的和谐,既需要“童言无忌”被包容,更需要“护宠”与“待人”都守住法律与文明的边界。 对此,你怎么看? 冬日生活打卡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