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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女子聚餐时与男友发生口角,同桌男子执意送其回家,可在车上男子却摸女子大腿

吉林,一女子聚餐时与男友发生口角,同桌男子执意送其回家,可在车上男子却摸女子大腿,还不顾女子反对,跟随她进入其家中并强吻,还将女子推倒在床欲发生关系,女子挣扎逃脱并报警,事后女子谅解了男子,可法院却这样判! 11月12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篇法院判决。 据了解,事发2022年7月5日晚,蔺海波与三名朋友相约聚餐,同行的有他的多年好友张杰、李胜利,以及李胜利的女友黄莉莉。 四人在一家餐馆内边喝酒边聊天,气氛十分融洽,酒也一杯接一杯地喝了不少。这场聚会从当天晚上8点一直持续到了第二天凌晨3点,几人都已带有明显的醉意。 此时,黄莉莉因感觉疲惫想要回家休息,便向男友李胜利提出想法。但李胜利正与好哥们聊得尽兴,不想因为此事扫了大家的兴,当即一口回绝了黄莉莉的请求。 这一答复让黄莉莉十分生气,两人随即在餐桌旁争执起来,声音越来越大。蔺海波和张杰见状,赶忙起身从中劝解,试图平息两人的矛盾。 在争执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黄莉莉怒气未消,拿出手机直接叫了一辆网约车,打算独自先行回家。 蔺海波看到黄莉莉要独自深夜返程,当即主动提出要送她回家,称凌晨时分一个女孩子单独出行太不安全。 对于蔺海波的提议,黄莉莉没有接受,当即表示拒绝,但蔺海波并未在意,在网约车到达后,直接拉开副驾驶车门坐了进去,与坐在后排的黄莉莉一同乘车离开。 车辆行驶过程中,黄莉莉逐渐发现蔺海波的状态有些异常。醉酒后的蔺海波开始变得不老实,多次伸手去触碰黄莉莉的大腿,黄莉莉每次都立刻用手将他的手推开,并露出明显的抗拒态度。 一路隐忍到自家小区楼下后,黄莉莉以为终于可以摆脱纠缠,没想到蔺海波丝毫没有下车离开的意思,反而提出要送她上楼到家才算放心。 这一要求让黄莉莉彻底警觉,当即明确表示拒绝,但蔺海波依旧没有放弃,找了各种理由跟在黄莉莉身后一同走进了电梯。 电梯到达黄莉莉居住的楼层后,蔺海波又顺势跟在她身后走进了家中。就在房门关上的瞬间,蔺海波突然上前一把将黄莉莉抱住,并强行亲吻她。 黄莉莉又惊又怕,下意识地奋力反抗,但由于男女力量悬殊,她根本无法挣脱蔺海波的控制。 此时的蔺海波已完全被酒精冲昏头脑,兽性彻底爆发。他用力拖拽着反抗的黄莉莉,将她拉进卧室后狠狠扔到床上,随后开始撕扯自己的衣服,意图实施不法侵害。 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蔺海波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是好友张杰打来的电话,询问他为何还没返回聚餐的地方。电话铃声让蔺海波的动作出现短暂停顿,注意力也有所分散。 就是这一瞬间的松懈,给了黄莉莉逃脱的机会。她立刻抓住这个间隙,从床上爬起来,拼尽全力推开蔺海波,飞快地跑到门口打开房门逃了出去。 脱离危险后,黄莉莉第一时间拿出手机给男友李胜利打了电话,将自己的遭遇一五一十地告知对方。李胜利得知女友的经历后又气又怒,挂掉电话便立即拨打了110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在黄莉莉家中将仍未离开的蔺海波当场抓获。到案后,蔺海波对自己酒后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随后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发后,蔺海波及其家属深知事情的严重性,主动与黄莉莉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向黄莉莉支付了4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可他还是被送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 如何看待蔺海波的一系列行为? 在网约车上,蔺海波摸黄莉莉大腿,此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回到黄莉莉家中后,蔺海波不顾黄莉莉反对,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将其拖拽至卧室并试图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以强奸罪追究蔺海波的刑事责任。 2、为何蔺海波获得了黄莉莉的谅解,还会被送上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0 条规定:刑事谅解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后,司法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 “从宽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 “从宽” 仅限于量刑环节,而不能替代定罪,蔺海波虽然取得了黄莉莉的谅解,但他是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只能在量刑上有所减轻,不是出罪或者免刑的条件。 3、 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蔺海波采取暴力手段,不顾黄莉莉反抗试图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证据确凿,已经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 2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到蔺海波取得了黄莉莉的谅解,又有悔罪情节,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蔺海波有期徒刑1年半。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