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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辽宁,一女子到医院取避孕环,可手术完后,女子发现腹部经常疼痛,就在她

“离大谱!”辽宁,一女子到医院取避孕环,可手术完后,女子发现腹部经常疼痛,就在她用手机播放歌曲时,竟发现医生在她子宫里偷偷装了监听器!女子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可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9月29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则离奇的医疗纠纷案件。 今年59岁的叶菊香,生活被一场八年前的小手术彻底打乱。2016年年底,她在辽宁绥中县的一家医院接受了避孕环取出手术。 本以为这是个流程简单、恢复迅速的常规操作,却没料到从术后开始,身体的不适与心理的疑虑便如影随形。 术后不久,叶菊香开始频繁感觉到小肚子不舒服,有时还会伴随疼痛感。 起初,她以为是术后恢复过程中的正常反应,并未过多在意,只想着随着身体逐渐康复,这些不适会慢慢消失。 可随着时间推移,腹部的不适感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时轻时重地持续着,这让她渐渐将目光投向了多年前那场看似普通的取环手术,心中第一次生出了对手术过程的怀疑。 真正让叶菊香的不安情绪加剧的,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特殊状况。 她发现,每当自己用手机播放歌曲时,脑子里总会响起一些不同寻常的声音。 这种难以言喻的异常感受,让她对身体的变化更加敏感,也让她对当年取环手术的怀疑越来越深。 在反复琢磨身体出现的种种问题后,叶菊香得出了一个让她自己都感到心惊的结论:当年为她做取环手术的医生,在她的子宫里偷偷安装了“监听器”。 正是这个“监听器”导致了她腹部不适,还让她在听音乐时出现异常的脑部声音。 被这个想法困扰得难以安宁的叶菊香,决定找到当年为她做手术的医院讨个说法。 当她带着自己的怀疑和结论找到医院,向工作人员提出自己的质疑时,医院方面的反应却让她感到意外。 工作人员认为她的说法匪夷所思,完全是毫无根据的无理取闹,并不认同她关于“子宫内被装监听器”的猜测。 可叶菊香却坚信自己的判断,认为医院的否认只是在逃避责任。 她不依不饶地向医院强调,一定是手术医生在她子宫内安装了“监听器”,并明确要求医院安排医生将这个“监听器”取出来,同时还要就此事对她进行相应的赔偿。 面对叶菊香的坚持,医院方面既无奈又觉得棘手,为了打消她的顾虑,也为了弄清她腹部不适的真正原因,医院建议叶菊香进行几次彩超检查,通过医学手段查看她子宫内的实际情况。 叶菊香接受了医院的建议,配合完成了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的子宫内存在一个小囊肿,同时伴有囊性回声,但并未发现任何叶菊香所说的“监听器”之类的异物。 针对检查结果,医生向叶菊香进行了解释,说明子宫内的小囊肿和囊性回声属于正常的病理状态,并非她猜测的“监听器”,这种情况在女性群体中并不少见,并非手术遗留问题或人为安装异物导致。 然而,医生的解释和检查结果并没有让叶菊香改变想法。她固执地认为,彩超显示的囊性回声就是医生所说的“监听器”,医院只是在刻意隐瞒真相。 她再次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可医院基于检查结果和医学常识,明确拒绝了她的赔偿诉求。 多次沟通无果,赔偿要求又遭到拒绝,叶菊香感到十分愤怒,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果真如叶菊香所说,医生在她子宫装了监听器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生真在叶菊香子宫安装了监听器,对她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安装监听器也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2、医院在此事中究竟有没有责任呢? 医院通过彩超检查提供了客观医学证据,检查结果显示的“子宫小囊肿”属于常见妇科病理状态,医生已作出合理解释,与取环手术及“监听器”无任何关联。 从日常生活经验与医学常识来看,在子宫内安装“监听器”不具备技术可行性,亦无任何逻辑合理性。 医院已经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其并无责任。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医院提供的检查报告,并未在叶菊香子宫内发现所谓的“监听器”。 叶菊香将“囊性回声”等同于“监听器”的主张,缺乏医学依据支撑,属于主观臆断,不具备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叶菊香既没有证据证明子宫内有“监听器”,也没有证据证明取环手术中医院有违规行为,属于举证不利,因此驳回了叶菊香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