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路边被撞生死未卜,男友驾车扬长而去!西宁男子“见死不救”被索赔31万,法律该怎么判? 约会散场,他将女友汪女士独自留在青海西宁的路边;转身离去,身后却传来惨烈撞击声——汪女士过马路时被大货车撞倒,身受重伤。而男友李某目睹事故后,既未停车报警,也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反而选择驾车逃离现场,全程“当做没看见”。如今汪女士需承担巨额医疗费,家属悲痛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31万元,引发全网热议:恋人之间,到底有没有救助义务? 这场悲剧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不作为”是否需要担责。从法律角度看,恋人关系本身并非法定救助义务的直接来源,但李某的“先行行为”让情况变得不同——是他将汪女士置于夜间路边的危险环境,且明知对方需过马路,却未确认其安全便离开,客观上使汪女士陷入风险之中。作为与汪女士同行的亲密伴侣,他是现场最易实施救助的人,却放任其在重伤状态下错失黄金救援时间,这种“能救不救”的行为,已构成过错。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类似案例中,法院曾判决恋人因未履行合理救助义务,对对方伤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会结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综合判定 。李某的逃离并非简单的“道德冷漠”,而是违反了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其不作为与汪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关联,这也是家属索赔的核心法律依据。 网友对此众说纷纭:有人怒批“这种伴侣太冷血,见死不救和间接伤人没区别”,也有人疑惑“难道分手了也要担责?” 事实上,即便没有恋人关系,普通人在现场目睹他人重伤时,虽无法律强制救助义务,但从人道主义角度也应及时报警;而李某作为同行者,因自身行为引发了额外的注意义务,逃离行为更应受到谴责。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李某最终是否需要赔偿、赔偿多少,需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定。但这起事件已敲响警钟:亲密关系中,“安全交付”是基本责任;面对他人生命危险,“举手之劳”的救助不仅是道德要求,有时更是法律义务。你认为李某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该如何界定?欢迎留言讨论!被车撞了赔偿 海口开车撞人 交通肇事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