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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四庭明确掩隐罪综合性入罪标准 可参考上游犯罪数额三倍认定 《刑法》第

最高法刑四庭明确掩隐罪综合性入罪标准 可参考上游犯罪数额三倍认定 《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虽未明确“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入罪门槛,但结合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衔接的双层治理模式及《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并非实施相关行为即一律入罪。此次新司法解释删除了原有的固定数额及具体入罪标准,确立综合性入罪标准,旨在适配不同上游犯罪特征、破除“唯数额论”,同时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准确适用这一综合性入罪标准,需把握四大核心要点: 1. 坚持实质性入罪门槛,未达标准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现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既“零容忍”又不扩大刑事打击面; ​ 2. 避免两个极端:既不将数额较小、无刑法意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拔高定罪,也不因无固定标准而对应当定罪的数额较大案件不予追究; ​ 3. 从上下游犯罪关系灵活判断:上游犯罪性质恶劣、关联紧密或情节突出的,即便数额未达标也可定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的,即便数额较大也可不起诉或免予处罚;无特殊情节时,可参考上游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三倍作为掩隐罪入罪依据(如某省诈骗罪入罪标准3000元,对应的掩隐罪可参考9000元); ​ 4. 特殊领域已有明确入罪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与综合性入罪标准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