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因心源性猝死离世。陈某妻子不仅起诉追回了丈夫赠与王某的3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还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死亡与王某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王某的非法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给家属造成精神伤害,判决王某补偿3万元。这起案件既明确了财产赠与的法律效力,也厘清了“公序良俗”在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普及课。 一、事件还原:婚内同居突发意外,情人成被告 咱们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这事看着复杂,其实捋一捋很简单。 陈某和妻子本来是合法夫妻,可他在婚姻期间不安分,和王某发展成了不正当关系,还跑到王某租住的房子里同居了。同居期间,陈某身体就不算好,2023年10月上旬到中旬,因为感冒、咳嗽、发烧,还跟王某一起去诊所输了七次液。而且王某也知道,陈某之前做过胰腺手术,经常腹痛呕吐,还有甲亢,一直在吃药,平时看着就病恹恹的。 悲剧发生在10月19日晚上。当天下午,陈某和王某发生了关系,之后还一起去证券公司咨询过业务。晚上王某洗完澡,陈某帮她拿衣服的时候,突然双腿发软、不停颤抖。王某问要不要去医院,陈某说不用,觉得是感冒后遗症,王某也就没太在意。 可到了凌晨0点左右,王某听见陈某打鼾声音不对劲,一看吓了一跳:陈某侧躺着,头耷拉在枕头上,嘴角流口水,还不停翻白眼。王某赶紧叫醒自己儿子,一边打120急救电话,一边和儿子一起给陈某做人工呼吸、心肺复苏。之后又打了110报警。 可惜的是,急救医生赶到后,经过几次心电图检测,还是当场宣布陈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更让陈某妻子气愤的是,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上,家属姓名栏填的竟然是王某。 悲痛之下,陈某妻子做了两件事:一是起诉王某,要求确认陈某赠与她的31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无效,让她返还;二是要求王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二、法律解读:为啥不认定“致死责任”,却要赔3万? 这部分是核心,咱们用大白话解读法律逻辑,保证大家能看懂。法院的判决看似矛盾——不认定王某导致陈某死亡,却让她赔钱,其实背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先说说:为啥王某不用对陈某的死亡担责?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王某存在因果关系”,这话不是随便说的,得满足三个关键条件: - 陈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突发疾病,不是外力伤害; - 王某在发现陈某不对劲后,已经做了该做的:叫醒儿子、及时打120、做急救措施,没有延误救治的行为; - 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做过手术、有甲亢,却没对自身健康风险足够重视,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 简单说,就是陈某的死是自身疾病引发的,王某没有“直接过错”,所以不能让她承担死亡相关的赔偿责任。要是王某当时见死不救、故意延误治疗,那结果可就完全不一样了。 2. 再解释:既然无因果关系,为啥还要赔3万? 这3万元不是“赔偿”,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键点在“公序良俗”这四个字。 啥是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比如咱们常说的“一夫一妻”“忠诚婚姻”“尊重他人家庭”,这些都是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法律也会维护。 王某明知道陈某有老婆、有家庭,还跟他非法同居,这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而且陈某是在和她同居期间死亡的,这件事给陈某的妻子、孩子等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不仅要承受丧亲之痛,还要面对丈夫出轨、情人介入家庭的双重伤害。 法院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酌定王某补偿3万元。这不是惩罚她导致了死亡,而是惩罚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时抚慰家属的精神创伤。 3. 额外知识点:赠与的财产为啥能要回来? 陈某妻子起诉要求王某返还31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确认其中3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返还请求。这里的法律逻辑更简单: 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人共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分。陈某在婚姻期间偷偷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王某,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法律认定这种赠与是无效的,王某必须把钱还回来。 提醒大家一句: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偷偷给第三者转钱、买礼物,只要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都有权起诉要回来,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最后,咱们来讨论一下:你觉得这3万元的补偿合理吗?如果是你,会支持陈某妻子的诉求,还是觉得王某太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