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女子没买票就带2岁儿子到蹦床乐园内玩耍,玩耍过程中受伤骨折,治疗花费2

小栗子看法 2025-11-15 23:20:31

湖南郴州,女子没买票就带2岁儿子到蹦床乐园内玩耍,玩耍过程中受伤骨折,治疗花费2.4万元,找蹦床乐园索赔,认为蹦床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蹦床乐园认为女子没有购票,乐园不应担责。双方协商未果,女子起诉索赔4.5万元,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小俊妈妈带着2岁的小俊经过一家蹦床乐园的时候,小俊看着乐园里其他小朋友玩儿的很开心的样子,小俊就吵着要去玩儿。   小俊妈妈担心蹦床有危险,不太希望小俊去玩儿,但是又拗不过孩子,在没有买票的情况下,小俊妈妈就带着小俊进入到蹦床乐园里玩耍。   小俊在蹦床上玩儿得不亦乐乎,小俊妈妈看着小俊玩儿得开心,就放任小俊自己玩耍。   岂料孩子蹦跳的过程中突然哎呀大叫,小俊妈妈赶紧跑到儿子身边,发现小俊抱着胳膊一直喊疼,小俊妈妈也不敢碰,赶紧抱着小俊前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俊左肱骨髁上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小俊的贪玩让自己受伤不说,光是治疗的医药费就花费2.4万元。   事后小俊的胳膊虽然经过手术治疗了,但是对于高昂的治疗费用到底该谁拿的问题,小俊的爸爸妈妈却有了新的见解。   小俊的父母找到蹦床乐园说明了情况,让蹦床乐园做出赔偿,认为是蹦床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才导致的小俊受伤,乐园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乐园经过调查发现,小俊进入到蹦床乐园玩耍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发现,因为小俊的妈妈并未买票进入,而是偷偷跑进去玩耍的。   乐园认为,小俊妈妈带着小俊未经买票进入到蹦床乐园玩耍,乐园是不需要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和责任的,自然也就谈不上赔偿的问题。   小俊受伤都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跟蹦床乐园的管理并无关系。   小俊的父母坚持认为,小俊是在蹦床乐园里玩耍受的伤,乐园就应该负责。   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小俊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起诉乐园,索赔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共计4.5万元。   小俊父母认为的观点是:小俊是在蹦床乐园里玩耍受的伤,乐园对小俊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乐园内的设施是蹦床乐园提供的。   而小俊是在蹦床上玩耍的时候受的伤,蹦床乐园当然应该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小俊妈妈没有购买蹦床乐园的票,但并不妨碍蹦床乐园作为娱乐场所应该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   小俊治疗骨折花费的医药费用是2.5万元,加上其他损失的费用,小俊父母要求蹦床乐园赔偿4.5万元。   蹦床乐园不认可小俊父母的说法,认为其自身不存在侵权赔偿责任。   因小俊妈妈是在没有购票的情况下偷偷进入的蹦床乐园,没有在蹦床乐园里消费,蹦床乐园对小俊就不负有保障的义务。   蹦床乐园属于是经营性质的娱乐场所,进入蹦床乐园的确需要先购票再进入。   但是小俊妈妈在没有给小俊购买门票就进入蹦床乐园玩耍,进而导致发生意外的情况。   到底是否需要承担作为经营场所应该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有不一样的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蹦床乐园作为娱乐经营场所,理应对场所内的娱乐设施排查安全隐患,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并对进入场所内的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该蹦床乐园内并未配备安全员,所以才会在小俊妈妈偷偷带着2岁的小俊进入乐园玩耍的情况没有及时观察到,做出相应的处理。   小俊进入到蹦床乐园并使用了蹦床乐园里的游乐设施后受的伤,属于是蹦床乐园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小俊才2岁,作为未成年孩子在娱乐场所内玩耍,其监护人也就是当时在场的小俊妈妈,理应尽到谨慎看护的责任。   但是小俊妈妈并未尽到监护人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蹦床乐园和小俊的监护人各自应该承担50%的责任,对于小俊损失的3万元,由蹦床乐园承担50%,即赔偿1.5万元。   判决后,小俊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小俊妈妈虽然没有购票进入到蹦床乐园,但并不妨碍蹦床乐园对进入到场所内的小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场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非是购票合同。蹦床乐园以小俊妈妈未购票主张免除责任,于法无据。   小俊妈妈没有尽到看护责任,也是导致小俊玩耍受伤的原因。对于孩子的照顾看护,不应全部依赖于经营场所提供的安全保障,其监护人才是最应该尽到自身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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