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魏某未婚先孕产下一子,因无力抚养将孩子送给了谭某某夫妇,5年后魏某反悔

芹姐说法 2025-11-10 22:40:04

湖北利川,魏某未婚先孕产下一子,因无力抚养将孩子送给了谭某某夫妇,5年后魏某反悔想要回孩子,于是一纸诉状将谭某某夫妻二人起诉了。谭某某夫妇二人气愤万分,反诉魏某要求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万元。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2020年,魏某未婚先孕。当时魏某月份已经很大了,没有办法终止妊娠,魏某又没有工作,孩子生下来她根本无力抚养。 正好,谭某某夫妇二人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二人迫切想要抱养一个,于是,魏某就和谭某某夫妇签了一个协议。 协议中写着,魏某因无力承担,自愿将孩子送给谭某某夫妇抚养,孩子一出生,就由谭某某夫妇抱回家。 魏某生下孩子后,看着那小小一团,她的心都融化了,可是她连自己都养不活,更别说一个小生命了。 于是,魏某忍痛将刚刚出生的孩子交给了谭某某夫妇二人。 刚出生的小婴儿不好带,谭某某夫妇二人没日没夜精心照顾,终于,小婴儿逐渐长大,很快就上了幼儿园。 谁知就在这个时候,魏某突然找上了门,想要将孩子要回去。 原来,魏某现在稳定下来了,有了养育孩子的能力。这5年来,她每天都会想起那个软软的小婴儿,心里对孩子的思念一天胜似一天,于是,她决定要回自己的孩子。 谭某某夫妇二人这五年来对孩子付出无数的心血和爱,怎么可能甘心将孩子还回去? 魏某见他们不愿意还孩子,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起诉了,要求他们归还孩子的抚养权。 经调查,谭某某夫妇虽然养了孩子5年,但是并没有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登记。 那么。魏某能否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首先,《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谭某某夫妇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且满足收养人条件,但他们的收养行为存在严重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谭某某夫妇和魏某签订了送养协议,并且实际抚养孩子长达5年,但关键在于,他们并没有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 依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为要件。未进行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所以,谭某某夫妇与孩子之间仅构成事实抚养,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谭某某夫妇的收养行为不合法。 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应该给谁? 魏某作为孩子的生母,对孩子的抚养权是基于自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虽然当初魏某因无力抚养而将孩子送养给谭某某夫妇,但由于收养关系不成立,她的生母身份和权利并未因送养协议而丧失。 虽然魏某自愿送养又单方反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这并不足以剥夺她作为生母的抚养权。魏某有了稳定的生活和养育孩子的能力后,她有权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于是,庭审时,魏某的诉求得到了支持,她成功要回了孩子的抚养权。 谭某某夫妇气愤不已,当庭提出反诉,要求魏某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谭某某夫妇在抚养孩子的5年时间里,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费用。 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谭某某夫妇在抚养孩子过程中必然产生了生活开支、照顾孩子的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最终,经审理认为,谭某某夫妇照顾孩子5年,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钱财。在评估孩子成长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抚养成本、照顾需求等因素后,判决魏某向谭某某夫妇支付抚养期间的生活开支、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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