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打脚踢、咬脸耳朵、烟头烫……”北京,5岁女孩被亲妈男友虐待,女孩亲妈知情不报,选择纵容男友。女孩绝望之际逃离逃出家门,幸而撞见好心的居委会主任得救! 据悉,小月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了婚,而后其便一直跟着母亲许某一起生活。 后来,小月的母亲许某结识了男子万某,并与万某成为男女朋友。 万某没有固定职业,平常爱喝酒、好吃懒做,还有暴力倾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入刑。 2024年5月初,万某搬到许某家中与许某、小月母女二人一起生活后,便时常以小月调皮捣蛋为由殴打小月。 随后不久,万某因脚受伤便躺在家中休息,不再外出打工。许某从事保洁每个月2600元的收入,就成了其三人日常生活开支的全部来源。 而在这期间,万某对小月的虐待行为,变得变本加厉,不仅时常要求小月面壁罚跪,还在罚跪时对小月拳打脚踢,甚至用木棍、皮带等抽打小月,把小月叫到身边,咬小月的脸、耳朵,拿烟头烫小月,导致小月遍体鳞伤,掌骨骨折。 仅5岁的小月根本不知道如何反抗,只能默默承受,并以大哭宣泄痛苦。周围的邻居经常听到小月大哭,不明所以。由于小月的母亲给小月请了假,小月的学校只知道小月受伤,也没多想。 小月的母亲将这一切看在眼里,在场时,也会制止万某,但是由于白天大部分时间并不在家需要外出工作,也就没有顾及小月,回到家看到小月身上旧伤未愈又添新伤后也只是给小月喷抹治疗跌打损伤的药剂、贴个创可贴,简单处理一下。 万某这一打就是一个月,而一个月后的一天,小月再次面对万某的殴打时,念头里只有一个字:跑! 小月逃离家门,在小区里奔跑时,正巧撞见社区的居委会主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2款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好心的社区居委会见小月蓬头垢面、伤痕累累又想到自身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并没有视而不见,询问缘由后便报了警!这才帮助小月从万某的暴力中逃脱出来。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7年有期徒刑。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虐待罪将万某抓获,而后移交检方审查起诉。 对万某审查起诉期间,检方对小月开展了一系列救助,帮助小月协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并对万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面对检方的询问,小月的母亲许某表示愧对女儿,但却又表示自己“无能为力”“管不了”,以及她不懂法律,不知道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女儿。 《民法典》第36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检方认为许某作为小月的监护人明知小月被万某虐待没有及时报警并将小月送医治疗,存在监护失职的情况。考虑为小月换一个生活环境。 今年8月份,万某最终被法院以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小月1.2万余元损失。 而由于小月表现出对母亲强烈地依赖,明确表示依旧希望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的意愿。检方最终并没有选择为小月更换监护权,但为了督促许某尽到对小月的监护责任,给予许某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并为避免家庭教育指导流于形式,建立了长效动态监护监督回访机制。 此外,检方也对居委会主任的行为给予了肯定,向该社区所属街道送达表彰建议函。 据悉,目前,小月已经慢慢从不安对抗的情绪中走了出来,生活习惯、精神状态也得到很大改善。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