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则消息,说女子穿吊带裙子散步,被摄影师拍下,三年又参加摄影展,画展,后被该女子得知,便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删除所有链接! 首先笔者支持法院判决,维护公民肖像权是必要的,这毋庸置疑,没有争议,人人敬畏。 但此案件我认为多多少少有点可商确之处! 一是:事发时间过长,法院如何识别,图片身份认定哪?三年该女子体型没有变化?体型相同,走路姿态近似者不少吧? 二是:肖像包括背影,后脑勺吗?况且街拍摄影师作品对女子有何伤害?穿吊带裙子难道伤风败俗吗?再有作品能参加摄影展,画展不是件好事吗?因既然能入摄影展,自然说明是优秀作品,能给人美的享受,请问不好吗?伤害女子啥了? 鄙人记得早些年,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曾经来华打官私,起诉乔丹鞋企业,也是要求索赔,理由冠名,及肖像权。但中方法院以翻释汉字多样,和无法识别乔丹鞋标运动员形体,是否是美国运动员乔丹本人为由。故驳回起诉之案例!当然笔者记不清具体判决书内容,大概结果不差。 综上所述,今天这起事件是否有可商榷之处哪?至少肖像定义:是以面部,正脸,手脚胸为主,体貌很难识别。网友们看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