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及罗湖站爆炸品案首被告判囚18年 另外两人囚16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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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明爱医院及罗湖港铁站爆炸品案,3人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爆炸」罪成,高等法院早上判刑,首被告何卓为判囚18年,另外两名被告李嘉滨及张家俊判囚16年8个月。
法官陈仲衡判刑时指出,3人的行为是向社会宣战,对公众及警方构成危险,法庭不能让公众承受危险,判刑要有足够阻吓力并反映公众对此类罪行的厌恶。法官又表示,首被告再犯机会高,另外两人分别是悔意有限及无悔意,而有关罪行严重性已达最严重程度。
法官又指出,首被告在案中担任主脑角色,无减刑理由,判囚18年,考虑到两名被告初犯,判囚16年8个月。
本案属反恐条例第二案,处理2020年明爱医院急症室厕所及罗湖站爆炸案,控方又指被告策划在将军澳尚德邨停车场引爆炸弹。
另:案件涉及8名男女,陪审团早前一致裁定7人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不成立,何卓为、李嘉滨及张家俊串谋导致爆炸罪成,其余5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