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为13岁女儿挑选了一款安心裤,谁知在拆封时发现裤头上有活虫蠕动,甚至还有虫卵。面对铁证,品牌方虽然有鞠躬道歉,但却将责任推给了运输方和储存方。(来源:大参考) 据报道,霍女士的女儿今年刚进入生理期,作为母亲她特意选了一款知名品牌的安心裤,一次性买了16包,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5月和6月份的。 本以为大品牌更靠谱,没想到在9月25日,女儿拆开一包新的安全裤时,发现小包装里竟然有一只类似蛆虫的生物在蠕动。 女儿吓得立即叫来霍女士,当霍女士看到后也吓坏了,立即把手中的安全裤给扔了,然后重新拆了一包,又发现了活虫。 之后,霍女士去找了品牌方讨说法,又随机拆了一包未拆封的安心裤,结果活虫再次出现。霍女士十分崩溃:“我买的是大品牌,不是杂牌,如果因为贪便宜买杂牌出问题,我认。可现在呢?” 面对霍女士的质问,品牌方虽然承认了虫子是“印度谷螟”(生存期大概在2~4周),但坚称生产环节并没有问题,虫子可能是在运输或储存时进来的。 对于品牌方的说法,霍女士并不满意,因为这很明显就是在推脱责任。目前,霍女士只希望品牌方尽快给她一个有效的处理方案。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安心裤是直接接触人体皮肤的卫生用品,如果因为生产或流通环节没做好,导致活虫跑进去,那这款产品显然属于有缺陷的产品。品牌方说生产环节没问题,这需要品牌方自行举证。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需要举证是品牌方的问题,还是运输方或仓储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见,霍女士作为消费者,其有权向销售者索赔,也有权向生产者索赔。 那不管这个问题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品牌方都有义务承担责任。 因此,品牌方找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这只能显得品牌方没有责任心,不仅伤了消费者的心,更可能毁了多年的品牌信誉。 最后,既然这些安心裤属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那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行为就属于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霍女士有权就有产品质量的安心裤,要求厂家退一赔三,最低的赔偿金额为500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