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女子跟闺蜜吃饱饭后回酒店休息,半夜三点,一男子突然冲进房间,对着女子傻

茂彦学法 2025-10-02 19:07:25

安徽蚌埠,女子跟闺蜜吃饱饭后回酒店休息,半夜三点,一男子突然冲进房间,对着女子傻笑,然后脱得只剩条内裤,钻进女子被窝。女子吓坏了,赶紧报警,事后,男子被起诉到法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女子觉得很委屈:酒店也有责任,该和我道歉,如果他们不提供房卡,男子怎么进房?现在因为这事,我被男友退婚了,无处说理。 今年4月23日,陈女士到蚌埠去找闺蜜胡女士玩,两人很久没见面了,一见面就有聊不完的话。 晚上,为了庆祝闺蜜的到来,胡女士特地叫了几个当地的朋友,大家相约出去吃宵夜后又去K歌。 几人玩得很开心,期间陈女士和胡女士都喝了点啤酒,但只是微醺。 几个人一直玩到凌晨1点多才离开,其中一名姓汪的男性朋友提出要送胡女士和陈女士回酒店,但被她们拒绝了。 之后,胡女士带陈女士到酒店睡觉,汪某担心两个女孩子不安全,一直跟着到酒店门口才离开。 陈女士和胡女士只开了一间房,回到酒店洗漱完毕,两人又聊了很久才恋恋不舍地睡去。 虽然两人睡同一个房间,但她们各自睡一张床。 睡到半夜,陈女士迷迷糊糊中,感觉有人刷卡进她们房间,她一个警惕,猛地睁开眼睛,她发现汪某定定站在她的床边,对着她傻笑。 陈女士吓懵了,她以为自己在做梦,所以,努力地甩甩头,尽量让自己惊醒些。 可就在她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汪某突然脱掉外衣外裤,只穿条内裤,直接钻到陈女士被窝里。 陈女士吓得连连发出尖叫声,这时,胡女士也被吵醒了。 汪某试图抱着陈女士让她冷静,可陈女士哪里冷静得了,她拼命地挣扎对汪某又踢又打,终于挣脱束缚。 陈女士,离开汪某的怀抱后,赶紧拿起手机报警。 听到陈女士报警,汪某开始慌了,他不停道歉,说自己一时糊涂请求陈女士原谅,求她不要报警。 没多久,民警来到,把几个人都带到派出所调查。 陈女士说,她根本不认识汪某,大家只是一起吃个宵夜,见过两次面,吃饭K歌间汪某就对她动手动脚。 胡女士跟汪某也不熟,他只是朋友的朋友叫来一起吃宵夜的,胡女士觉得很对不起闺蜜。 在民警的开导、教育下,汪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诚恳地跟陈女士道歉,主动认罪认罚。 但,最终汪某因为自己的行为,还是被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汪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事后,陈女士的男友知道这个事,提出了退婚,陈女士伤心不已,她觉得除了汪某该惩罚,酒店也逃脱不了责任,如果前台没有给汪某房卡,他也没法进房间。 陈女士要求酒店方公开给她道歉。 前台辩称,当时汪某告诉他们,两个女孩子在房间喝醉了,他要进去看朋友,如果不给进去看,万一朋友出事了,酒店可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陈女士说,他们给房卡给别人时应该征得房主本人同意,但她和闺蜜都没有接到前台电话。 酒店法务说,他们曾在陈女士的帖子评论区道歉,但是评论被删除了,不过,法务承诺,后续他们会跟酒店方针对道歉一事再做沟通。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酒店方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在这起事件中,酒店方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分析如下, 1、《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 ,该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等行为。 在本案中,酒店未经实际入住者陈女士同意,就将房卡交给汪某,汪某得以进入陈女士的房间,侵犯了陈女士的隐私权。 2、《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与实际入住者陈女士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陈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私密的住宿空间。 但酒店在未征得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卡交给汪某,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和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法违规。 汪某在这个事件中,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文? 在这起事件中,汪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 。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汪某在半夜三更进入陈女士的房间,在陈女士未同意的情况下,脱掉自己的衣服钻进陈女士的被窝,试图抱着陈女士让她冷静,其行为违背了陈女士的意愿,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根据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其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在这里我想给女性朋友提个醒:出门住酒店可得多留心!尽量跟朋友一起住,进房间先把安全链扣好,窗帘也拉严实。 房卡千万别离身,更别随便给外人。有人敲门先从猫眼瞅,不确定就打电话问前台核实身份。要是感觉不对劲,赶紧找酒店安保或者报警,别犹豫,实在不踏实就换房甚至换酒店,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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