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女子花69万跟中介公司全款买套二手房,中介告诉女子,“晚2年过户可以省下几万元契税”女子信以为真,没想到,2年不到,女子得知中介并未结清房款给原房主,导致原房主断供,房子被拍卖,女子再找中介,已经人去楼空,女子无奈找媒体诉苦:我们祖孙四代都住这,现在就要被赶出去了。 2023年,雷女士和爱人在焦武某家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 当时房款是一次性付清,一共花了69万,其中有30万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该公司老板,还有39万付的现金。 因为这家公司规模不算小,看着也挺正规,所以,公司老板说什么,雷女士和爱人都信以为真。 中介告诉雷女士,原房主已经把房子卖给他们,一切手续只要跟他们办就行了,不用担心。 买下房子后不久,雷女士提出要过户房子,可中介却告诉雷女士,如果能晚2年再过户,可以替他们省下几万块钱契税。 当时雷女士和丈夫考虑到刚全款买房,手里没剩多少钱,就想着能省点就省点,而且中介公司肯定地说,他们做事靠谱。 所以,雷女士夫妇采纳了中介公司的意见,等两年后再过户也不迟。 因为房子是二手房,装修各方面都还不错,所以雷女士一家只是简单修整一下,就一家老小开开心心住进去了。 就在他们等待着,2年过后,房子过户了,他们就是房子真正主人的时候,意外却发生了。 今年三月份,银行工作人员突然来敲开雷女士的家门,告知雷女士:这套房子已经断供了,原因是中介没有把房款结清给原房主。 房子还是在原房主的名下,根本没有过户到中介,因为房子断供,银行要起诉原房主,把这套房子拍卖了。 雷女士一听犹如晴天霹雳,可他们明明是两年前就已经把全款都交给中介了呀? 雷女士着急万分,多次找中介协商,他们却一拖再拖,最后直接联系不上了。 几天前,法院到雷女士家门口贴了查封公告,银行工作人员也上门告知雷女士,过完节,这套房子就要拍卖了,让他们尽快腾空房子。 雷女士真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中介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老板电话也联系不上了,自己一家老小即将被赶出家门,他们上哪说理去? 无奈的雷女士找到媒体协助。 记者跟着雷女士来到该公司,发现公司关着门,公司门口还贴了各种违章通知,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老板,但是电话打不通。 记者又联系了之前在该公司做事的员工,员工告诉他们,自己也找不到老板,而且老板还欠了她几个月工资一直没发。 记者针对雷女士这个事件帮忙联系了律师,律师告诉他们,雷女士这个事情,不单单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公安部查清这个老板确实存在合同诈骗,得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目前雷女士已经报警,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案例呢?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雷女士虽全款支付69万元并入住房屋两年,但因中介以“省契税”为由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物权仍属于原房主 。 这导致原房主因中介未结清房款而断供时,银行可依法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申请拍卖,雷女士无法以“实际居住”对抗法院执行,凸显了不动产登记对产权保障的核心作用。 《民法典》第577条(原《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及房款代收方,既未按约定及时办理过户,也未将全款交付原房主,且事后失联,明显违反合同义务 。 雷女士可依据此条主张中介赔偿全部购房款69万元及房屋装修、居住损失等,同时中介未审查交易风险、虚构“省契税”安全承诺,还违反了忠实居间义务,需加重承担过错责任。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本案中,中介收取雷女士30万转账及39万现金后,未结清房款给原房主,且公司人去楼空、老板失联,符合“收受货款后逃匿”的情形 。 若公安调查确认其具有非法占有房款的故意,69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中介老板将被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雷女士可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回损失。 此外,雷女士虽面临房屋拍卖,但可依据执行异议条件,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等,证明未过户非自身原因,尝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居住权益。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买房时别轻易相信“晚过户省税”,存在风险,一定要及时过户,走资金监管,选正规中介,合同条款要写清,全程留痕。发现问题立刻报警并起诉,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中介一席话,让我看懂了当前的楼市,也知晓了地产商楼盘销售的门道,居然是这样一种情
【6评论】【3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