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内蒙古,一46岁男教师与男子在电话中争吵后,男子手持菜刀在男教师小区门口伏击,连砍四刀。同伴猛扑过来夺刀,将凶器甩进草丛,男子转身逃离。男教师拒绝了同伴去医院的建议,朝着凶手追去,迅速堵住了男子去路,追问:“还砍不砍了!”怒吼中,两人扭打在一起,同伴驾车赶到,飞脚将男子踹倒在地。不料,男教师不罢休,弯腰捡起半块砖头,骑上男子身体,朝着其脑袋连砸四下,被男子女友制止。不幸的是,男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男教师头面部受伤达轻伤二级。事后,法院以男教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男教师不服,接连提起上诉、申诉,均被驳回。 据红星新闻9月30日报道,郝某(化名)是某学校的教师,和许多中年人一样,肩负着家庭和工作的重担。 2020年8月17日晚上,郝某和朋友们小聚,期间喝了些酒,饭后,好友王某(化名)驾车送他回家。 当晚21点左右,郝某在车上用手机与一位名叫张丽(化名)的女性朋友通话,张丽曾是郭某(化名)的女友。 在21点19分至23分之间,郭某两次拨打郝某的手机,两人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互相辱 骂。 挂断电话后,郝某让王某开车前往自己居住的小区东门。 晚上21点30分左右,王某的车停在小区东门口,郝某刚下车,郭某就从不远处冲了过来。 郭某手里握着一把菜刀,眼神凶狠,二话不说就朝郝某砍去,郝某猝不及防,头部和手部被连续砍中四刀。 王某立刻跳下车帮忙,冲上前一把抓住郭某持刀的手,用力夺下菜刀,然后迅速扔进路边的草丛中。 郭某见武器被夺,愣了一下,随即转身朝北面的小路逃跑。 王某赶紧查看郝某的伤势,提议立刻送他去医院治疗,两人在小区东门口停留了约15秒,简短商议了几句。 郝某突然情绪激动,拒绝去医院,朝郭某逃跑的方向快步追去。 王某犹豫了一下,先向北走了几步,然后返回车上,驾车追赶。 郝某很快追上了郭某,两人开始争吵,郝某大声喊道:“你都砍我三刀了,还砍不砍了!”一边喊,一边推搡郭某。 郭某没有武器,但也不甘示弱,动手还击。这时,王某驾车赶到,见状立即下车,连踹郭某两脚,将郭某踢倒在地。 郝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郭某头部猛击四下。 就在这时,张丽赶到现场,她大声制止,郝某才停手。 不幸的是,郭某因头部重伤,于2020年9月7日死亡,系重度颅脑损伤致死。 郝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郝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郝某在郭某逃跑后主动追赶并使用砖头击打其头部,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王某作为从犯,也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郝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刑期较轻。 郝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郝某继续不服,向高院申诉。 2025年9月8日,内蒙古高院驳回郝某的申诉。 目前,郝某家属称,将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郝某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家属又该如何救济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本案中,当郭某的菜刀被夺下并逃跑后,其持刀行凶这一最严重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郝某此时本应报警就医,但他主动追击80米,其行为性质已从防卫转变为报复。 尽管他辩称担心对方再找凶器,但法律不鼓励对“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私力预判。 更重要的是,在郭某被同伴踹倒、失去一定反抗能力后,郝某仍用砖头猛击其头部,这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所以,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事后报复的故意伤害,而非正当防卫。 在郝某家属看来,郝某面部有可由砖块造成的钝器伤,这证明在第二阶段,郭某可能也使用了砖头等武器先行攻击,从而引发了郝某的防卫行为。 不过,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需证明被告人有罪,但当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时,亦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院之所以没有采纳郝某方抗辩,是因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郭某先使用砖块,仅凭郝某的伤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主张。 接下来,郝某方有权继续向最高法申诉,主要论证方向是:第二阶段的冲突应被视为前一侵害行为的延续。 当然,郝某方也可以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看看是否有转机。 对此,您怎么看?
“这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内蒙古,一46岁男教师与男子在电话中争吵后,男子手持菜
洋仔说法
2025-09-30 1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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