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大妈为了省事,将牛粪倒进他人承包的鱼塘,途中不小心滑落水塘溺亡。事后大

梅姐说法 2025-09-30 05:09:50

辽宁辽阳,大妈为了省事,将牛粪倒进他人承包的鱼塘,途中不小心滑落水塘溺亡。事后大妈家属以鱼塘没有围挡为由,要求塘主赔偿。塘主表示周边明明有警告牌,且这里位置偏远,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最后判决引发巨大争议。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大妈为了方便,将牛粪倒进他家鱼塘最终溺亡,最终判决塘主仍需赔偿的案例。 事情发生在一年前左右,王大妈(化名)因为自家养牛,每天产生的粪便较多,每天如何处理这些东西,成了王大妈最头痛的事。 这天王大妈推着装满牛粪的车往村外走时,无意间瞥见了那个鱼塘,这是个私人承包的鱼塘, 周边树立着“禁止野浴钓鱼”、“禁止倾倒垃圾”“小心危险”等各种警示牌。 王大妈仔细留意了这个鱼塘,因为这里有高达225亩,塘主一个人也忙不过来,这让王大妈动起了小心思:这鱼塘就在村头,要是趁塘主不注意的时候把牛粪倒在这里,那不省事多了。 打定主意后,第二天早上6点天刚亮的时候,王大妈就推着满满一大车牛粪朝着鱼塘走去,因为心虚,加上早上的路面有些湿滑,王大妈一个不注意掉进了鱼塘。 尽管王大妈拼命呼救,但这里本就相对偏僻,加上这个时间确实太早,很多人都没起床,最终王大妈不幸溺亡了。 等村民发现王大妈时,早已无力回天,王大妈的丈夫和儿子得知消息后更是悲痛欲绝,在处理完后事,就找到塘主讨要说法。 王大妈的丈夫觉得这个鱼塘挨着大马路,边缘也十分陡峭,为了安全考虑应该要设置围挡的,正是由于塘主的不作为,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塘主也觉得莫名其妙,这明明是自己承包的私人鱼塘,外面也挂满了“危险”、“禁止倾倒垃圾”的警示牌,现在你家人过来倾倒牛粪时跌入水中溺亡,我还没找你们算账呢,现在还被你们倒打一耙,哪有这个道理? 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最终王大妈直接起诉塘主,以对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计67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王大妈的行为? 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住在村子里多年,应该对鱼塘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有着充分而明确的认识,但她为了图省事,无视各种警示牌,将自家牛粪倒进他人承包的私人池塘,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塘主在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其溺亡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得知,这是王大妈因个人疏忽导致的悲剧,本人需对其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2、如何评价王大妈家属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鱼塘为私人承包,且位置偏僻,远离村民的生活活动区域,更不属于法律范围上的“公共场所”,且塘主在多个显著的位置,分别设置了“小心危险”、“禁止野浴钓鱼”、“禁止倾倒垃圾”等警示牌,这些警示牌也在王大妈进入溺水处的必经之路上,这意味着塘主已尽到了相应的警示与告知义务,对王大妈的溺亡无需承担责任。 3、判决结果: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塘主无需担责的结论,但审理后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后发现鱼塘附近的土质较为松散,且附近的坡度也较为陡峭,存在一定的风险,塘主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对村民的相关行为加以制止或警告,导致村民们对池塘边的潜在风险,得不到客观的认识,这也为王大妈日后过来偷倒牛粪埋下了一定的伏笔。 不过考虑到塘主在周边设置了相应的警告牌,尽到了善良管理警示注意的义务;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为了省事偷偷前往水塘倒牛粪,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最终判决:塘主承担20%的责任,需赔偿王大妈家属19万余元。 塘主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后认为塘主仅以竖立警示牌为由,就认为尽到了完全的保障义务,理由不够充分,但考虑到王大妈的过程程度,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塘主的诉求。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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