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老人名下有八套房产,为了感激一直悉心照料自己的养女,立下遗嘱将最多份额留给养女。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坚决反对,儿子们提出两大理由:一是妹妹并非父亲亲生,二是质疑父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事后,养女拿出两份遗嘱,其按照第一份遗嘱可以拿到三套房,而按照第二份遗嘱可以拿到4套半房子,但表态,因念及亲情,只要2套房,其他的都不要。此外,养女还有见证人和录视频。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9月25日报道,老宋老人(化名)和他的妻子李秀英(化名),一生勤劳,在当地积累了不小的家业,共拥有八套房产。 两个老人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宋大刚(化名)、二儿子宋二强(化名)、三儿子宋三勇(化名),以及女儿小芳(化名)。 但鲜为人知的是,小芳并非老宋夫妇的亲生女儿,而是收养的,这件事在家庭中一直是个公开的秘密,但大家多年来相安无事。 小芳从小就受到父母的疼爱,与三个哥哥一起长大。 2002年,小芳嫁到广东,距离安阳千里之遥,尽管远嫁,她一直保持着与娘家的联系,每年暑假都会带孩子回安阳看望父母,平时也会电话问候。 老人生病时,她尽管不能常伴左右,但会出钱资助医疗费用,尽一份孝心。 2000年,老宋老人曾写下一份书面证明,同意将两套房产分配给小芳,原因在于,这两套房的盖房费用和户头钱都是小芳个人出的,算是她对家庭的贡献。 证明上有老宋、李秀英以及三个儿子的签名和手印。 此后,小芳虽然远嫁,但始终惦记着父母,尤其是随着父母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她越发担心。 2022年,老宋和李秀英的身体状况明显下滑,经常需要人照顾,三个儿子虽然住在附近,但各自忙于工作和家庭,无法全天候照料。 这时,小芳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她辞去了在广东的工作,独自返回安阳,专职照顾年迈的父母。 从2022年到2024年,近三年时间里,小芳几乎独自承担了父母的衣食起居,她每天为父母做饭、洗衣,陪同就医,甚至夜间陪护。 这段日子并不轻松,老人多次住院,小芳忙前忙后,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她用自己的积蓄支付部分医疗开销,并从父亲的银行账户中取钱用于日常支出。 据她后来回忆,这段经历让她与父母的关系更加紧密,尤其是父亲老宋,多次表达对她的感激。 2024年4月,老宋的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意识到自己时日无多,他决定立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 在病床上,由小芳执笔,写下了第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显示:老宋共留下八套房产,其中两套是早前协议中归小芳的拆迁房,剩余六套则由四个子女平分,每人一套。 立遗嘱时,有两名病友作为见证人,整个过程还录制了视频,以确保真实性。 但老宋似乎预见到儿子们可能会有异议,又设立了第二份遗嘱,这份遗嘱更加具体:他指出,八套房产中,有五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他个人的份额约为“两套半”,这些全部归小芳所有;同时,夫妻共有存款60.5万元,属于他的30.25万元也全归小芳继承。 立遗嘱后不久,老宋老人去世。 老宋去世后,小芳出示了遗嘱,要求按第一份遗嘱分配遗产,即她获得三套房产,但三个哥哥集体反对,质疑其身份及老人的立遗嘱时的神志状态。 兄弟三人一致认为,小芳只能分得一套房,而非三套。 在媒体介入协调时,小芳让步表示,她只要求按早期协议获得两套房产,其余部分可以放弃,但哥哥们必须认可她的继承权。 哥哥们则松口说,如果小芳拿出父亲存款并继续赡养母亲,他们同意给两套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 1、老宋在医院所立两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两份遗嘱应该都是代书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病人作为见证人现场见证并录像,符合代书遗嘱形势要求要求。 录像内容则可以看出老宋是否清晰表达了分配意愿,一旦显示老宋意识清楚,则说明符合其真实意思,三兄弟质疑其“神志不清”,则要提供提供医疗记录等反证。 可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三子质疑不成立,但需注意,遗嘱仅能处分老宋个人财产份额。 2、小芳虽然是养女,但仍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小芳自幼被老宋夫妇收养,形成合法抚养关系,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继承权。 此外,小芳长期履行赡养义务,符合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所以,小芳作为养女,其继承权不受身份影响,且可因尽孝多分。 也就是说,无论遗嘱是否有效,小芳最后可以继承的房产都至少2套,而不是像三个哥哥说的只有一套。 对此,您怎么看?
河南安阳,一老人名下有八套房产,为了感激一直悉心照料自己的养女,立下遗嘱将最多份
洋仔说法
2025-09-25 2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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