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3月16日凌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拉蒙特街的一栋公寓楼里,两个年轻的女性被楼下的尖叫和呼喊声惊醒。她们楼下住着一位女士和她四岁的女儿,当时两个壮汉踢开了,当着小女孩的面轮奸了她的母亲。
两位女性立刻拨通了报警电话,警方也答应第一时间派警察前来。她们不敢在屋里呆着因为美国的公寓不同于中国,门非常单薄,一踹就开。所以她俩只好躲到屋顶,等待救援。
两人在屋顶等啊等,终于盼到警车来了,然而压根没有停留就走了。她们想也许这辆车只是路过?就继续等,等到第二辆警车来了。
这辆警车倒是停下来了,警察还下车,去二楼公寓敲门,但是无人应答就走了。
暴徒:难不成我还停下来给你去开个门?
两位女士不知道咋回事,可能以为警察来过了,确认安全才走的,于是俩人决定回家。没想到刚回家就又听到楼下母亲的呼救声,于是她们再次打了报警电话,告诉警察暴行还在发生,请立即派人来。
但是这一次她们万万没想到,调度员没有为这个任务分配任何警员去出警,处理结果仅仅是“随便查查”。
如果是这样,受害的只有楼下的母亲一人。但离谱的是,调度员让两个女士下楼来帮助警方(也不知道帮助啥?)。于是楼下暴徒又发现了这两名女士,把他们挟持去了一名歹徒家中,对三位女士实施了长达14小时的暴行。
按照犯罪统计来看,被关在暴徒家中,类似暴力案件活命概率小于17%。但是这三位女士运气比较好,机缘巧合下艰难的逃出生天。
这三人安全后,第一时间起诉哥伦比亚特区警方和市政府,指控警方在多次接警后未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存在明显失职,包括第一次报警的处理不当、巡警未能遵循标准调查程序以及第二次报警被彻底无视。
总之:纳税人养你们干什么吃的?警察怎么能见死不救?
如此骇人听闻的渎职导致三名无辜女士被严重侵害的案子,法院怎么处理的呢?
你绝对想不到:
联邦下级法院宣布此案不予受理,理由是“警方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是针对广大公众的,除非警方与个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否则不存在具体的法律义务。”
我语文不好,这意思是说,你们仨不是公众,所以我保护公众跟你们仨有啥关系?是这意思吗?
三名女性当然不干,上诉至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然后结果是:
维持原判
别忙,这还不是大结局,同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受理此案的上诉。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这一决定就说明了,法律上支持警察在接到报警后不出警,不算违法,而且因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是联邦高级法庭,其判决效力覆盖全美国。
说白了,在全国范围内,警察都没有义务去救一个普通公民,哪怕报了案分配给你,哦不对,也可以不分配~~
美国是个讲法律的国家,2005年,又发生了一起“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这个案件中,一位女士和前夫早就离婚,但前夫一直非法跟踪和试图控制她,于是她申请了禁制令,也就是他除了合法探视时间,必须离前妻一定距离外,否则就是犯法。这位女士有四个孩子,其中三个都是和这个前夫所生,而有一天前夫闯入,绑架了这三个孩子。这位女士立刻报警,而且电话报了4次,又不放心,亲自去警察局报了一次。
但是警察认为,你都让前夫探视孩子了,能有多大事,因此完全没理会,自然也没有为分配任何警力去找孩子。结果到了第二天凌晨,前夫提着枪出现在警察局前,他是来追杀前妻的。经过一番枪战,前夫被打死,而三个女儿就在他的车里。
只不过都凉了。
他在进入警察局前射杀了自己三个女儿。
悲痛欲绝的母亲将石城镇警方与和她交谈过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根据联邦法律42 U.S.C. §1983,她认为 警方“未能适当地执行对限制令侵权投诉作出回应”。然而咱说过,美国是判例法!珠玉在前!这案子压根没受理。
愤怒的母亲随即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也有点纠结,他们驳回了Jessica的实体性正当程序要求,同时确认三名警官有职业豁免权,因此不能被起诉,但确认在此过程中石城镇警方对禁止令执行有程序性不正当;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胜诉,所以石城镇警方对三名女孩子的死有一定责任。
这下轮到石城镇警方不服了,他们反向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话非常绕,但是根据最后的结果,我觉得可以高度概括为:
警察没责任
那警察的责任到底是啥呢?除了前面说的“保护公众而非个人”,警察的职责应该说是在犯罪发生后逮捕犯罪分子,而不是在犯罪进行时保护受害者。
说的高情商一点就是:保护广义的社会秩序,而非具体的个人安全。
那具体的个人安全咋办?
你现在知道为啥要人人持枪了吧?你真以为大家喜欢枪战还是枪特别便宜啊!那是没办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