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负老实人到这个份上!”河南开封,男子购置的新房,竟被他人堂而皇之地占用装修,当他上门要求对方停止装修时,对方却理直气壮地叫嚣:“别人租给我们的,我们不管……”如今,对方不仅装修完毕,还已大摇大摆地入住,而男子却只能望“房”兴叹! 要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得先追溯这套房子的背景。睢先生买的并不是一套普通新房,而是一套曾经流转过的“法拍房”。所谓法拍房,就是法院拍卖来的房产。 往往经历过复杂的债务、抵押、拍卖等环节,产权链条要比普通商品房复杂得多。睢先生是在二手环节入手,虽然房价便宜了不少,但其中的隐患也随之而来。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商曾经把房子租出去,签约对象是一家叫“艺开”的公司。 艺开公司随后又将房子转租给了租客。合同链条一环套一环,但问题在于这套房早就过户给了睢先生,开发商已经失去了处分权。可惜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艺开公司,都没有去核实房子的产权状况。 再加上物业管理的混乱。按照理应的流程,物业应该在收物业费、确认业主身份的时候,更新数据库。可这套房子因为经历了法拍,业主变更手续复杂,物业竟然宣称“不知道新主人是谁”。这一系列的漏洞,给了开发商和租赁公司操作的空子,也为后续的纷争埋下了伏笔。 在《民法典》第209条规定得很清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才生效。换句话说谁在房产证上,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人。睢先生既然完成了登记,他就拥有了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再看《民法典》第716条,它明确了转租的规则:承租人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才能转租。如果未获得同意,转租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显然艺开公司在未获房主授权的情况下就把房子租出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开发商的问题更大,房子一旦卖出并过户,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开发商。它再去签什么租赁合同,都是“无权处分”。而租赁公司如果不核实产权,签下的合同同样存在瑕疵。至于租客,虽然表面上有合同在手,但没有履行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当发现真正房主持有房产证时,理应立刻停止装修,而不是继续霸占。 睢先生在发现房子被装修的第一时间就站出来阻止,可面对他出示的房产证,租客却态度强硬:“我们交了租金,合同在手,至于房子是谁的,那是你们之间的事。”一句话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无奈之下睢先生找到物业。物业承认见过合同,但也只是象征性地发了停工函。租客根本不理会,照常施工。社区、街道甚至派出所都先后介入调解,文件一纸接一纸,可对方依旧“该怎么装还怎么装”。一年多过去,房子已经彻底被装修完毕,甚至有人入住办公。 更让睢先生憋屈的是,他明明是业主,每个月交物业费,可在关键时刻,物业却说“不知道他是业主”,这岂不是自相矛盾?明明收费时认定了他的身份,却在维权时又推脱责任。 一次次维权,一次次受阻,睢先生的无助感可想而知。他甚至在媒体采访时说:“我觉得自己特别窝囊,连房子都守不住。”这种挫败感,让很多人都心有戚戚焉。 事情走到这一步,谁该为此负责?开发商在明知房子已经售出的情况下,还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这是违法的无权处分。艺开公司作为租赁公司,没有审查房屋产权,盲目签下合同,再转租给租客,存在明显过错。 虽然租客自称“被蒙在鼓里”,但在租房时未核实房产证,甚至在被业主明确告知后,依旧继续施工,这种做法显然站不住脚。 物业管理信息严重滞后,既然能收业主的物业费,就应当确认业主身份,却在关键时刻推脱责任。所以从法律层面看,开发商和租赁公司责任最重,但租客和物业也难辞其咎。 这件事一经曝光,舆论立刻炸锅。有人愤怒地说:“这是在挑战法律底线!房产证都不管用,那还要房产证干什么?”有人困惑地问:“业主交物业费的时候,物业知道是谁;到了维权的时候,却说不知道?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也有人担忧:“如果这样的案例都解决不了,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房子都有可能被‘偷走’?”律师们也指出,类似事件其实并不少见。尤其是涉及法拍房、抵押房的交易,产权链条一旦混乱,就容易出现“多头签约”。而物业管理机制不透明,更让问题雪上加霜。 睢先生的遭遇,看似是个别案例,但背后折射的,是整个房地产与物业管理体系的漏洞。在一个讲究契约和产权的社会里,如果连房产证都无法保障房屋的安全,那人们还能信赖什么?法律要写在纸面上,更要落实到执行中。 这起事件,既是一场让人哭笑不得的荒唐剧,也是一次发人深省的社会警钟。它提醒所有购房者、租房者、开发商和物业:产权不是儿戏,法律不是摆设。 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严密,而在于每个环节能不能让这些条文落地生效。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有房就能安心住”,而不是像睢先生那样,眼睁睁看着自家房子被别人霸占。
“判得冤不冤?”9月,北京,一女子验收新房时,无意间发现防盗门存在瑕疵,于是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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