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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芜湖四人获刑

大皖新闻讯大皖新闻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近日,镜湖区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陈某等四人多次在长江曹姑洲附近水域,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先后十余次,共捕获渔获物100多公斤,所捕渔获物由四人分摊食用。2025年1月20日,四人再次前往曹姑洲实施非法捕捞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活饵泥鳅约2公斤,鳜鱼、大口鲶共计18.55公斤。

经芜湖市相关部门认定,四人使用的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属于禁用渔具,捕捞区域曹姑洲水域属长江禁渔水域,捕捞时间也处于禁渔期。此外,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四人积极赔付了全部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四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孙芮通讯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