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中学女教师无意间听人说起“某中学女老师因MY被抓”的消息,而这所中学

雷雷说趣 2025-09-21 20:53:34

浙江杭州,一中学女教师无意间听人说起“某中学女老师因MY被抓”的消息,而这所中学正是女教师之前工作过的学校,于是将这个消息分享给了父母和闺蜜,还发了涉事老师的照片到群里。万万没想到,涉事老师得知自己被造谣后,气得选择了报警,然后女教师就因诽谤被警方行政拘留了2日。女教师觉得自己没有诽谤,且自己仅分享给父母和闺蜜,不会造成女老师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赔礼道歉。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9月21日报道。张女士是一名中学教师,她有一个好朋友郑某某,和好闺蜜崔某某,而崔某某也是一名老师。 去年11月26日那天,张女士从朋友郑某某以及闺蜜崔某某那里,听说某中学有一名申老师从事MY活动,觉得这个消息十分劲爆,忍不住就找到申老师的照片发到闺蜜群进行确认,还在父母的家庭群与父母分享这个劲爆的消息。 之后,崔某某将闺蜜群里的消息发到了其他群里。很快这个消息就一传十、十传百了,没多久就传到了申老师那里。申老师的生活彻底被搅乱了,走到哪儿都被人指指点点。 12月1日,申老师实在忍受不了,选择了报警。警方顺着线索一查,很快就查到了张女士及她的闺蜜崔某某身上。 警方询问张女士等人这些消息是哪里来的?张女士等人说是从其他人那里听说的。警方又询问张女士等人有没有确认过事实?张女士等人表示并没有。 至此,警方认为张女士等人在未确认消息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擅自发布诋毁申老师名誉的消息,该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考虑到张女士和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以警方对张女士和崔某某各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对郑某某处以4日的行政拘留。不过,因为郑某某怀孕了,所以暂未执行。 张女士拿到处罚决定时,认为自己太冤了,她解释说自己只是轻信了崔某某和郑某某所说,而且自己将申老师照片发到群里,只是为了确认下是不是这个人,并没有要诽谤申老师的意思。 同时,张女士还表示,自己只是将消息发到了闺蜜群和家人群,这都是自己人,并不算对外传播。 为了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张女士在今年5月份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和赔礼道歉。 那警方是以什么理由认定张女士的行为构成诽谤呢?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行为犯。 一旦诽谤的信息在网上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了500次以上的,则可以按照诽谤罪处理。 警方认为,张女士在未确认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擅自发布存在诋毁申老师的消息到两个微信群中,且还将相关信息发给个人,这对申老师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虽然张女士主张其只是将信息发给父母和闺蜜,但张女士还是实施了转发行为,且这些信息又被崔某某再次转发了出去,所以张女士的行为与信息的扩散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张女士作为一名中学教师,且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对所听说信息的真实性保持应有的谨慎,而不是道听途说就当成了真的,并对外宣发。 因此,张女士的行为的确构成了诽谤,只是因为影响范围较小,而受到了行政处罚。同时朋友郑某某和闺蜜崔某某也同样受到了行政处罚。 当然,张女士等人的行政责任虽然承担了,但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申老师随时可以向张女士等人主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没有任何时效的限制。 目前,涉事中学表示,申老师才入职不久,还是班主任,没想到会遭到如此诽谤,会积极帮助申老师维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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