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判例:村委会主任协助参与征迁工作,违反规定骗取拆迁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顾某某任某市高新区某镇某村村民委会主任,2016年6月,某镇实施辖区内某城中村改造征迁项目。 在此过程中,顾某某违反规定,以借用本村村民顾某1户口和从他人手中购买某县籍陈某某户口顶户方式参与征迁,并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使用已经结算完毕但尚未拆除的雷某某户的房屋再次参与征迁,继而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4386元。 该款系以银行存单形式汇入顾某1名下,后顾某某分得人民币204386元,顾某1分得人民币400000元。2020年9月3日,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顾某某和顾某1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辩护意见】顾某某是在所犯罪行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自首,并愿意主动接受处罚。顾某某将全部犯罪所得退回政府账户,挽回了因其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顾某某从事基层工作,一时糊涂铸下大错,系初犯偶犯,其愿意缴纳罚金以示对所犯罪行的忏悔。综上,请求法院对顾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且立案前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有对犯罪虽达到数额巨大,鉴于其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法院判决,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罚金二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征收拆迁判例:村委会主任协助参与征迁工作,违反规定骗取拆迁补偿款】 【经审
梁伯伯
2025-09-20 2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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